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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澄清”具有示范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3日02:45  新京报

  ■ 来信

  日前,北京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发布。办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行政机关要主动建立信息搜集发现机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搜集信息,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8月2日《京华时报》)

  现在是信息时代。无论是一则真实的还是虚假的信息、完整的还是不完整的信息,一旦出现,都很容易就传播开来。有些信息会因此导致舆论的强烈反弹,甚至酿成难以估量的后果。所以,行政机关有责任及时向公众澄清各种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依法及时公开真实完整的信息,以充分尊重公众知情权。

  从这一点上说,该办法切中了某些地方行政机关的积弊,具有示范意义。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许多行政机关在澄清信息方面的意识有所强化,但在实际工作中,反应还不够灵敏,效率还有待提高,所以,澄清工作往往滞后于信息传播的速度,以致当行政机关出面说明自己真实完整的立场时,许多负面的舆论早已出来,政府和公众之间的互信也遭到了损害。因此,只有“及时”澄清,才能真正发挥澄清的作用,使谣言止于公开,隐患消于无形。

  □邓清波(湖南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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