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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监督法》办法获得通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3日03:04  大江网-江西日报

  本报讯 记者罗德斌、实习生余婷报道:8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该实施办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垂直管理部门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同志介绍说,在制定实施办法的立法调研中,许多设区市及县(市、区)对垂直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问题反映比较强烈,要求在地方立法中予以明确。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负有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的职责。垂直管理部门负责人虽然不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但由于他们行使的职权是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职权又在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本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垂直管理部门进行执法监督。

  实施办法共十章83条。它的另一亮点就是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有关事项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这些事项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和作出的决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等。这意味着,广受社会关注的审计报告将要向社会公布。

  实施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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