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记者近日从省就业局获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财政部已于近日下发文件,明确用人单位招用灾区劳动者,可获得社会保险、职业培训、交通费补贴等相关政策。
据介绍,对支援地区各类企业招用灾区劳动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按其为灾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企业可持相关凭证材料按季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审批截止时间为2009年7月底。
除用人单位可获得社会保险补贴之外,灾区失业人员和从灾区转移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在灾区或转移到其他地区参加职业培训的,也可以获得由培训地区提供的职业培训补贴,对灾区劳动者转移到国务院确定的对口支援地区就业的,还可获得由受灾地区给予的交通费补贴。(丁玥 沈劳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