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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须征得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3日07:04  大众网-大众日报

  □邹光 赵琳 报道

  本报济南讯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8月1日起正式施行。8月1日下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济南就该《条例》的宣传实施召开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玉功出席,副省长王随莲讲话。

  《条例》规定,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提交有关材料。政府相关部门要在事前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实施前置把关,严格控制和有效预防影响与破坏地震观测环境行为的发生。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正确把握和协调处理进行经济建设与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的关系。

  王随莲指出,全面宣传、认真贯彻实施《条例》,是保障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和地震预报水平,推进我省防震减灾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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