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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射幸的不幸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3日11:44  法制日报

  电视射幸节目通过华丽的包装和有力的宣传,以及动动手指即可的参与方式上的便利,极易让人们产生一种“天上掉馅饼”的投机意识。这种负面的社会导向作用也不容小觑。

  张进德

  不知从何时开始,打开电视机,扑面而来的总是喧嚣的广告。如今更甚的是,电视节目里穿插的广告有增无减,并且又兴起了另外一股不招人喜欢的风气:发短信中大奖的节目渐欲横行,花样繁杂,大有铺天盖地之态势。这种活动主要由观众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参与,每条短信的费用基本都是一元以上甚至几元,还不包括通讯费用。这类电视节目都属于射幸类节目。

  所谓“射幸”,通俗而言就是碰碰运气的意思,它是一个法律术语。法律上的射幸合同,是指一方向对方收取对价,另一方则取得在合同成立时不能确定、也不必然发生的或然利益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支付代价之后买到的只是一个机会或者概率。这意味着,付出代价的当事人既可能是一本万利,也可能是一无所获。这种不确定性使得此类合同染上了一些赌博的色彩。因此,一些国家的立法一般都会以违反等价有偿或者善良风俗为由禁止这种合同,当然少数具备特定目的的射幸合同如保险合同、彩票买卖等除外。针对射幸,我国的法律是采取了开放的姿态,并没有进行专门的禁止和规制。人们对于射幸活动素来就有颇多微词,而现今它又结合了电视这一最大的公共媒体,还借助了移动通讯运营商提供的短信平台,电视射幸节目的行为不端之处以及产生的不良影响绝对应当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在此暂且罗列电视射幸的五大问题。

  第一,诸多电视射幸节目都存在各种各样的欺诈陷阱。诚然,并非所有的射幸全部有恶意欺诈的情况,但欺诈在这类节目中的确较为多见。据《新京报》报道,有参与者称电视互动游戏的射幸节目中“大奖有猫腻”:每当快到兑奖分数线时,节目运营商平台总是“恰巧”显示错误答案,或者提出一些根本无法回答的问题;于是,在参与者付出的大把信息费与节目许诺的奖品之间,横亘着一道也许永远无法突破的玻璃天花板。

  第二,法律的缺位使得电视射幸节目肆意横行,无视参与者的知情权,甚至形式上的平等都难以得到保障。射幸是一种合同行为,缔结合同的双方应当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鉴于射幸合同的特殊性,应当要求射幸节目在运营商全面公开相关信息的前提下由电视观众自愿选择参与,参与者的知情权应当得到比一般合同当事人更为充分的保障。例如,节目参与的详细规则、每次节目的中奖人数及中奖率等情况应当全面告知;此外,节目的娱乐性也应进行特别提醒,专门警示参与者切勿孤注一掷。莫说上述的信息公开运营商根本没有做到,甚至还会设置一些出乎参与者意愿的举动。例如,参与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额外自动加入了某种包月活动,并且已经从手机中被扣除了当月的费用,无意加入活动者可以另外申请退出。

  第三,完全相悖于彩票发行活动的公益目的,电视射幸节目怀有显露的私利目的,巨额敛财的行为败坏了电视作为社会公共媒介的形象。彩票发行的奖项数额一般皆以发行量为基础进行设置,并且彩票之所以能够得到民众广泛认同还有一种根本原因在于它的公益性质。而电视射幸一般仅以数量固定的手机、相机等物品为奖项标的,跟参与者的数量并没有必然关系。一种名为电视竞拍的节目,一天之内仅仅拍出一份商品,但参与者的人数之巨却是难以估量,其敛财目的可谓路人皆知。更大的疑问在于,电视射幸所获的巨额资金最后又是流向何方呢?如此便利的赤裸裸的敛财行为,与电视作为党和国家舆论渠道的公共媒介形象实在相去甚远。

  第四,绝大多数的电视射幸节目都没有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射幸的过程根本无法得到社会的监督,甚至有的节目即便进行公证也仍然暗藏玄机。现代社会高速运转,诸多事项的实际结果有时难以感知,因此行为程序的重要性得到格外的强调,这也是一种底限的要求。大多电视射幸都是暗箱操作,缺乏必要的社会监督。就算有公证机构的介入,一些射幸节目仍然可以利用一定的技术操作蒙混过关。

  第五,电视射幸节目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当下社会上的一种投机主义财富观。自古以来,我国社会的财富观念都是主张劳动致富而反对不劳而获,时下的市场经济冲破了这样的传统观念。然而,纯粹的投机理念虽然不应禁止,但也绝不宜加以提倡。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运转良好的商业社会的确需要一定的投机者,但一个投机风气盛行的社会却容易陷入严重的病态。电视射幸节目通过华丽的包装和有力的宣传,以及动动手指即可参与的方式上的便利,极易让人们产生一种“天上掉馅饼”的投机意识。这种负面的社会导向作用也不容小觑。

  在我国的传统社会,谈及射幸可能主要意味着两种情况,一种是为国家立法所不容的赌博活动,另一种无非是一些民间“打赌”的小把戏。而今天,大量的射幸活动走入了电视荧屏,又联合了发达的现代通讯技术,旧的秩序已经打破,新的世界正在诞生。而对于射幸活动所固有的赌博品性,我们时刻都不可放松警惕。在这样的关头,尚处空白状态的国家立法切不可继续袖手旁观,行政规制和司法手段也极有必要适时地介入。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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