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认真对待中国的法治国情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3日11:44  法制日报

  

认真对待中国的法治国情

  法治要在中国落地生根,不能完全照搬和生搬硬套西方的庭审模式,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和实践,必须高度重视传统法文化中的精髓。

  田成有

  中国没有民主法治的传统,这是小平同志的论调,也是国人普遍的看法。法治最早的源头是在西方。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为了改变国家和民族的苦难命运,一些仁人志士试图将近代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移植到中国,以实现变法图强的梦想。然而,离开中国的现实,脱离中国的国情,法治之路异常艰辛和坎坷。近现代西方法治在中国的失败,其主要的原因在于:有制度移植,却少社会根基;有机械模仿,却无整体共进;有学术引导,却缺民众基础。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们采取了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陆续借鉴和移植了不少外国的具体制度。应该肯定,我们对西方国家合理而成功的法律经验、制度和措施,吸收也罢、融合也罢,借鉴也好、移植也好,都大大促进了我国立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不可否认,西方法治模式等世界文明成果对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发挥的积极推动作用的一面。

  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因西法移植的水土不服而给中国法制进程所造成的窘境。以西方为蓝本的现代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一套运行成本非常高昂的司法体系之上的,它所倡导的是一种以城市文化为主导,崇尚的是个人主义的现代理念,这是一种严格理性主义“格式化”的运作方式,司法的启动与运行遵循着严格的法定程序,司法解决的常态更多地是在法庭上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相互辩论和质证,是一种对峙博弈而非交涉合作的方式。比较来看,中国人对法律观和正义观是一种以人情为基础,以伦理为本位的法律观、正义观。我们更习惯于用自己朴素的感觉和直观的感受评价法院对纠纷的处理,人们更愿意从伦理道德、实质合理性及自身利益的角度看问题,而很少从合法性与公共利益的合理性角度来评价纠纷和司法,法律评价标准与社会的道德评价标准常会发生错位的现象,当发现法院的判决与他们的感觉相违背时,他们就会认为法院是不公正的,法律的社会效果是很差的。

  比如,《证据规则》要求强化当事人举证,减少法院调查取证范围,规定当事人的举证时限,这体现了先进的现代司法理念,但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面对的现实情况是,很多案件的当事人法律观念淡薄,举证能力弱,在多数当事人特别是普通农民,尚且都无法准确表达自己的意志时,法官却用法言法语、采用控辩式的庭审方式进行庭审,结果和效果是可想而知的。从表面上看起来,我们是在追求程序正义,是在与国际接轨,然而,弄不好法庭变成了诉讼技巧的竞技场,由此可能忽视了对困难群众、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再比如,我们曾经片面、单纯地追求“一步到庭”,强调“坐堂问案”,这可能达到了强化法院权威的作用,但也可能忽视了调解的价值,有可能使一些案件被简单地“驳回”,从而引起上诉、申诉案件增多,在提高当庭宣判率的同时,却又以牺牲案件的实际效果为代价等等。

  法治要在中国落地生根,不能完全照搬和生搬硬套西方的庭审模式,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和实践,必须高度重视传统法文化中的精髓。近代以来,西方法文化冲击,儒家伦理道德治国理想的破灭,中华民族在反思中开始建立法制的历程,一些人寄托于法治来解决中国的出路,依法治国的倡导,带动了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人的法治泛滥。似乎只要建立健全了法律、法制,一切问题也就解决了。不仅如此,有的执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简单地套用西方的一些“法律术语”,有的片面崇尚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国情和实际不加考虑,主张全盘照搬照用。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伦理法,作为五千年的文明智慧结晶,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完全丧失其合理性,传统文化渗透着深邃的人伦智慧,体现的民族美德,具有世界性、人类性的意义。

  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不是一个要抛弃的问题,而是要如何加以调理、转化形成新的文化合力的问题。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温和、现实的道德主义和中庸思想,非但不是糟粕,反而是应该积极发扬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以追求秩序、和谐为理想,强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社会交往讲究的是和解精神与协调一致。在传统社会里,许多坚持社会理想的人认为,对证公堂是鄙下的,为君子所不齿。甚至古人在说到诉讼行为或参加者时,常常使用“滋讼”、“兴讼”、“聚讼”、“讼棍”等贬义词,以示鄙弃。中国人引进了西方的对抗观念后,除了增加一些好斗好讼的性格,对社会的和谐实则无利。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以维护人与人之间的持久和谐为目标,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文情怀为使命,这包含了一种厚重的历史责任感。

  按西方人的要求和模式去从事有关中国的法制建设,这是要付出代价的。我们的法治建设如果一步一趋地被别人牵着鼻子走,失却了自己文化的主体性,这是没有出路的。企图依靠其他民族或国家的法律来脱胎换骨,完全照搬、移植西方的法律不仅只是感情上难以接受的事,而且也是注定难以成功的。我们还得要把目光重新胶着在本土,特色的思维上,“全盘西化”行不通,西方“法治”毕竟产生于特定的历史传统与文化环境,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在司法路径上有意和无意的全盘西化,都是一种幼稚的表现。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又是处于急剧转型中的大国,忽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所产生的必然是我们预想不到的恶果,它可能使我们的法治失去中国根据、历史基础和文化前提,最终远离中国这块土地而成为空中楼阁。长此以往,中国法学家也许将会成为既不精通西方,很少了解中国,甚至根本就不了解中国传统的半吊子法学家。如果我们培养的法律实践人才,完全接受西方法学思想,而对中国历史、文化和国情包括中国的社会关系的独特性质等缺乏认识,就必然使法治之路走歪行偏。法律发展的背后,存在着制约它的社会、历史和文化背景。脱离中国的国情和实际,脱离中国的传统,对法律发展的自然演化过程、文化底蕴视而不见,致力于将西方的法律“移植”、“克隆”到中国大地中,这是很难行得通的。

  法治的基础和土壤必须建立在本国的国情和实际上,缺乏道德共识、价值准则的社会难以支撑起司法的圣殿。司法的力量再强大也终究不过是整个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而已,如果没有地气,司法就可能会不断地被掏空或塌陷,中国的国情和文化是弥漫于法治周围不可触摸但却无处不在的空气,这是司法大厦每一块砖石的粘合剂,看似微不足道,却实实在在,妄图把法律从整个历史和现实中剥离出去,这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当前中国司法面临着两大难题,一是必须凝聚民族精神,符合中国实际,二是保持开放和包容的心态,继续向西方学习。这两个问题的解决都涉及到对中国国情的认识和对中国特色的把握。在中国社会的转型时期,一方面我们要通过法律的大量引进和移植,使得我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国际化程度得到较大程度的提高,现代法治理念得到确立,但另一方面,我们又不能拔苗助长,急于求成,无视中国本土的具体情况,不考虑中国的国情和实际,不以中国传统中的优秀文化为基础,盲目引用国外的理论框架、范畴来研究本国问题,甚至一味地全盘西化。不注意从中国法制的实践中提升自己的法治理念,有可能产生以下不利局面:一是隔,隔的后果就是使法律在推行过程中有阻力,法律丧失亲和力;二是误,误的结果会把本民族优秀的法律文化连同糟粕一同抛弃,使法律失去了根本的支撑;三是媚,媚的影响是不利于树立民族自信心和自强精神,不利于中国特色法治的发展与对世界法治做出自己的贡献。

  真正优秀的文化,应该是古今中外相通的东西,是过去在民众中存在、现在民众还认同的那些东西,特别是那些现在与世界各国认同的基本价值并不相悖的东西。我们应该以这种历史的眼光来理清人类社会发展的脉络,找出发展的规律和发展的方向,指导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在中国的法治追求中,我们对优秀文化传统的强调不是到故纸堆里去找,搞什么复古。我们重要的并不是复制西方法律制度,而是重视中国社会中的那些起作用的,也许并不起眼的民族精神和传统文化,包括习惯、惯例,法律不能局限于对外国法律制度的模仿或移植,而应考虑到中国社会自生的民族、历史、习惯、惯例的影响力。

  我们不能忘记中国的法治国情,并且要认真对待中国的法治国情。法治的落实和推广,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民情,必须充分重视老百姓在想什么、在干什么、在怨什么、在追求什么,必须充分认识到道德评价标准与法律评价标准之间的相同之处与差异,只有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才能最终达到民众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过程与结果更深入、更广泛的认同。

  (作者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不支持Flash
Powered By Google ‘我的2008’,中国有我一份力!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