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劳动法治三十年:构建和谐的旅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3日11:44  法制日报

  

劳动法治三十年:构建和谐的旅程

  2007年6月29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历经4次审议、与每位劳动者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劳动合同法》终于通过

  

劳动法治三十年:构建和谐的旅程

  北京城管协管员集中学习《劳动合同法》

  三十年的改革风雨洗礼,中国法治分外生动:无论事关国家大体的“鸿篇巨制”,还是紧连着普通民众的“细枝末节”,无不烙刻着奋勇前进的足迹,闪动着民意与执著的光芒。与中国改革同行,细细聆听法治的强劲脉搏,叩问法治的点滴进程,蓦然回眸,我们已经前行在法治的路上,劳动立法的变迁,亦是如此。

  遥想三十年前,曾几何时陷于停滞的社会主义劳动立法,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嘹亮号角,再度扬帆起航。冬去春来,弹指一挥间。在新世纪的曙光映照下,轻舟已过万重山。世人的面前,一座劳动法律体系大厦的巍峨轮廓已然清晰可见。《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一部部法律相继制定。《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凝聚了全中国人民的智慧和心血,被誉为劳动法律体系“三驾马车”的重要劳动法律,去年一年之内相继颁布。此外,《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条例,也如雨后春笋般竞相面世。

  将劳动关系嵌入法治的轨道,明确政府行政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消融劳资冲突坚冰……劳动立法三十载,硕果累累。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劳动法诞生于建国四十多年后的1994年。作为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它的最终出台经历了太多的波折。

  早在1954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之后,党和国家明确提出必须加强法制,健全各项法律。在这一号召下,1956年劳动部成立了劳动法起草小组。然而,随着1957年反右斗争的开始,第一次劳动法起草工作中途夭折。

  1979年年初,第二次起草劳动法的工作开始启动。但由于劳动制度改革刚刚起步不久,很多问题还难以统一认识,结果当时的劳动法草案未能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起草工作暂时中断。

  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劳动法的起草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重视。

  1989年,陈宇等20余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大声疾呼,要尽快制定劳动法,提出必须迅速纠正野生动物保护有法,而劳动者保护无劳动法的局面。

  在这一形势下,第三次劳动法的起草工作启动了。从1979年起,劳动法草案先后形成了30余稿,最终于1994年7月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至此,我国第一部真正法律意义的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诞生了。

  劳动法突出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法第一条便开宗明义地宣布:“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劳动法不仅对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禁止,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行为。

  作为改革开放十余年的成果,劳动法标志着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进入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更高阶段。沿着劳动法制的轨道,不断地进行着改革和改制,最终促进了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形成。但是,处于急剧变革时期的劳动法,并非尽善尽美,规定过于原则化,法律责任不清晰,执行状况不理想,大量的地方立法各自为政、良莠不齐。2001年中国入世后,加快劳动立法步伐、及时废除或修改法律的呼声渐起。

  200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2007年的立法计划,在这一立法计划中有关劳动与社会保障的立法有四项之多,分别是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还计划于12月听取和审议长期拖欠工资及建立预防拖欠工资的有效制度的情况报告。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正式生效。五个月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生效。至此以劳动法为基础,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三架马车”为主干的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真正形成。

  从行政分配到劳动契约关系的转变

  在很长一段时间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被划到行政组织关系的范畴内。劳动者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被看成是“资本主义尾巴”而难以接受。

  直至1984年,中国劳动法治发生了转折。

  这一年,一种新型劳动合同制———

  “优化劳动组合”在河南、河北、黑龙江等省试点。“优化劳动组合”改革挑战“固定工”、打破““铁饭碗”的举措触发了强烈的社会震动,带来了劳动管理体制的变迁。两年后,新工人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老工人实行无固定期限合同。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将劳动合同制度逐步扩大到企业干部群体,并最终实现了企业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契约化”,成为劳动体制改革的突破点。

  劳动合同法的起草无疑是向公众普及“劳动契约化”理念的一个绝佳机会。2006年3月20日,是一个特别的日子。这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山东临淄的农民工王立涛将一封满载希望的信寄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听说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我希望解决超时、超强度工作现象,希望给农民工上保险、签劳动合同,也希望我们都能按时足额领到工资。”

  在2006年3月20日至4月20日,仅仅一个月的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收到了191849件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意见,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次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中所收集意见最多的一次。针对征集来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修订。在交付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草案中,可以发现对上述意见作出了积极回应。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对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采取了有效措施,为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专家、劳动合同法草案起草小组专家组成员关怀教授介绍,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是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在实际生活当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和严重。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关于检查劳动法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中指出,当前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还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合同率则更低。这就造成许多劳动者有劳动却无合同,其权益被侵犯时,遭受用工单位任意解聘或降低工资待遇等情况,其本人却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进行表决,全场146人出席会议,145人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人没有按表决钮。劳动合同法获得高票通过。

  劳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充分实现了国家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横向沟通交流。在观点碰撞、激荡中,“劳动契约精神”已为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所接受。

  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转变

  一起普通行政诉讼,放大了长期以来被人们忽视的就业歧视阴影。

  安徽青年张先著从芜湖市某大学环保专业毕业后,在2003年6月30日参加了当地的公务员考试,他报考了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人员,在近百名竞争者中综合成绩排在第一名。但是,在随后的体检中,铜陵市人民医院诊断其为乙肝“小三阳”。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对其宣布“不予录取”。2003年11月10日,张先著正式以“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4年4月2日,芜湖市新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取消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随后,芜湖中院二审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全国首例乙肝就业歧视案以原告的胜诉告终,然而就业歧视的阴霾并未因此消除。一位身高不足1米4的男士,求职150多个岗位均遭拒绝;一位相貌丑陋的青年女子,不惜多次忍痛美容以求一职。而出现在诸多招聘广告上的用人条件更是刺人眼:身高不得低于1.70米、ⅹⅹ市户口、不低于研究生学历,甚至出现了“属狗的本公司概不录用”这样的招聘广告内容,而一些女性职工,为了保留工作岗位,迟迟不敢生育下一代……

  各种歧视性规定,已经成为青年求职就业的绊脚石,社会公众对此反响强烈,认为法律对反就业歧视内容规定过于原则,不够全面,难以真正起到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作用。

  经过长期的起草与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前后对就业促进法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就业促进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对就业问题的专门立法,具体规定了政府对劳动就业工作的责任;要求政府对劳动就业予以财政支持,应为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反对就业歧视;要求为农业富裕劳动力有序地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创造条件;要求加强对劳动就业的管理与服务,加强对就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坚决纠正职业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要求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这部法律有助于加强就业工作和促进就业工作的改善。

  就业促进法还着重强调,用工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别是针对一些职业中介机构随意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法给予处罚;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以相应的罚款。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2007年11月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针对就业促进法的相关内容做了全面的细化,对就业服务与管理、就业援助的相关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

  通过对劳动者权利的进一步保障来实现劳资双方的平等地位。劳资双方的地位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是劳动立法精神转变最重要的体现。

  

劳动法治三十年:构建和谐的旅程

  从争议多发向和谐稳定劳动关系转变

  2005年3月18日,广东省总工会常务副主席陈文杰公开发表文章指出,2004年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的案件比上年增长24%。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增长52%,全省30人以上的集体事件中,珠江三角洲8个市占了91.4%,而且还发生了由劳资纠纷引发的千余人参加的群体事件。劳动关系矛盾的增多已经成为影响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的因素。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表的《2005年上半年全市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情况及下半年劳动仲裁形势预测》一文中指出:“2005年上半年,全市共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8803件,同比增长37.23%。其中集体争议394件,同比增长51.54%。”从以上提供的数字来看,我国劳动争议的数量在不断上升,而群体性争议亦在逐步增加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2006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而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是企业得以发展、社会能够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证。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近几年来,我国劳动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争议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1995年至2006年的12年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13.5倍,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5.4倍。劳动纠纷呈多发态势且由温和型、个案型向群体型、突发型转变,并已成为影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因素。由此可见,在解决当前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矛盾和问题时,需要采取对应的立法措施,化解劳资冲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为应对劳动争议不断增加的趋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在2007年12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劳动立法的又一重要成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原有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作了适当的修改与补充,加强了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进一步规范了劳动争议的调解机构和调解程序,改进了劳动争议仲裁的管理、仲裁案件的程序、仲裁申请的时效及仲裁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有关规范。这一法律的颁布健全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针对原有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过短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把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中提出的六个月延长为一年。

  同时为了节约社会资源,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时限进一步缩短。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延期不得超过十五日,而此前劳动法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减轻了当事人经济负担。

  据2006年11月8日新华社受权播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至2010年)》规定,“十一五”期间,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健全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劳动保障制度及运行机制,逐步实现就业比较充分,收入分配比较合理,劳动关系基本和谐稳定,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管理服务规范高效的发展目标。

  这个目标的实现,并不遥远。

  赵 辉 万 静

不支持Flash
Powered By Google ‘我的2008’,中国有我一份力!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