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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灵魂与主权者的权力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3日11:44  法制日报

  

身体、灵魂与主权者的权力

  □林国华

  英国近代政治哲学家霍布斯用圣经里的凶猛怪兽“比希莫特”(Behemoth)象征一种混沌无序的政治状态。就其单纯受自然法而非合法主权者的法律言辞和命令的统治而言,它似乎是神的作品,还没有打上人的意志、技艺和智慧的烙印。这种政治状态完全笼罩在晦暗不明的神意的主宰下,遭受着“运气和强力”(forceandchance)的摆布,时刻面临着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Omniainomnes)的威胁,霍布斯称这种悲惨的状态为“自然状态”(statusnaturalis)。霍布斯看到,在这个完全受自然法宰制的“自然的上帝国”里,缺乏真正的主权者,我们既听不到来自主权者的创世命令,也看不到主权者的显现,更不能亲身接触主权者。其结果是,人与人之间、人群与人群之间始终处于你死我活的战争状态及其威胁中。

  为了克服“比希莫特”所象征的这种被自然强力与晦涩命运所主宰的政体的缺陷,霍布斯精心创制了“利维坦”。在作为主权者的“利维坦”所管辖的这个国度,霍布斯一再强调,主权者的权力必须触及臣民的听觉、视觉、乃至触觉,因为“没有有形的力量使人们畏服、并以刑法之威约束他们履行信约和遵守自然法时,自然状态中的战争状况便是人类自然激情的必然结果”。这一政治慎虑具有古老的渊源:古代希腊诗人赫西俄德在其《神谱》中对“人神之父”宙斯的权力象征的描述中,刻意提到了三件东西:闪电、雷霆、霹雳———“宙斯使了浑身力气紧握武器———雷霆、闪电和惊人的霹雳,从奥林波斯山跳起来轰击这个怪物,灼烧他所有怪异的头颅”。———闪电触及视觉,雷霆则触及听觉,而最值得一提的是,其中的霹雳触及的是身体的触觉,而且霹雳也是三者之中威力最巨者。

  罗马哲人塞涅卡(Seneca)在他的《自然问题》第二卷第四十四章曾经讨论了宙斯的“霹雳”。在他的讨论中,霹雳正是象征着主权者的权力。他说,在古人的理解中,如果宙斯发出的霹雳有时候比较微弱的话,那就是在教导那些执掌刑罚的人间主权者要量刑而施罚,不可一成不变地动用重刑。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意见,在人类的诸种感官中,视觉最高贵,而触觉最低贱,因为前者接近言辞(logos)和哲学,后者则深植于身体与物质。赫西俄德对宙斯三种权力表现方式的刻画暗示了这样一个道理:对于最低贱的势力的驯服必须借助最强暴的权力,亦即能够触及身体的权力,比如惩罚权(死刑)、战争权(杀伐)。在这个意义上,不难理解,为什么霍布斯的《利维坦》以对身体(body)及其运动(其实就是冲突、战争)的讨论开始。政治与法律的技艺的精髓就是安排好人类身体的秩序,这一点使政治与法律深刻地区别于旨在用论辩和修辞教养人类灵魂德性的哲学。正如罗马法学家西塞罗的格言:在修正人类的过犯上,法律和哲学大相径庭:法律止于那些粗糙可触的东西,即身体,而哲学则达于理性与智识之领域,即灵魂。

  只有身体才是主权者权力所及的东西。对于这一点,没有谁比塞涅卡理解的更深刻:认为奴役的状态透入了被奴役者的存在整体的至深之处的想法是错误的;他的存在中的优质部分并不受奴役:只有身体被主人役使,而精神依然独立。也许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君士坦丁大帝曾经称自己为“统治外在事物的大主教”,在这位帝王看来,“内在王国”与他的人类性的权威没有什么关系,它臣属于神的管辖,因为只有神的智慧才能够探达人心的幽暗与动荡。

  从主权者的权力止于身体,到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最后一章的结论———没有人将因为思想而遭受惩罚———仅仅一步之遥。在这个意义上,《神学政治论》最后一章与其补充了霍布斯的《利维坦》,不如说提示我们记住亚里士多德针对政治生活与沉思生活的古老区分。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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