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程怡 通讯员 侯荣康
晚报讯 因原告提供的借条在书写格式上存在瑕疵,担保人身份无法确认。日前,徐汇法院判决被告计先生归还原告刘先生欠款52000元;原告要求担保人周女士共同还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原告刘先生曾为被告计先生所在的食品厂供货,截至2007年9月,食品厂尚余52000元货款没有给付。当月25日,刘先生到食品厂找计先生催款无着,遂尾随计到汽车站。
计于是打电话给食品厂的法人代表兼财务周女士。周女士赶到现场后,计写下借条一张,承诺欠刘先生现金52000元,在2007年12月付清。刘先生表示要有担保人,周女士便在该借条的下方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但是刘先生并没有如约收回欠款,于是将计先生和周女士分别以欠款人和担保人告上法院。
开庭当天,计先生没有到庭也未作答辩。周女士辩称,她到汽车站时借条已写好,原告只是要她当个见证人,所以就在借条的见证人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借条上的担保人是在她不知道的情况下事后添加的,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法院认为,“见证人”与 “担保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截然不同的,欠条上见证人同时又是担保人,本身就存在矛盾。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明在书写格式上存在瑕疵,担保人身份无法确认。因此还款责任只能由欠款人一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