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魏某今年27岁,是武汉某地产集团一物业公司管理处的收费员。2006年10月的一天,有朋友找到魏某,请她帮忙借点钱用于生意资金周转。“我自己是收费员,钱都从我手里过,这点办法还是有的。”为了给朋友筹措资金,魏某便打起了歪主意。
在2006年10月至2007年8月1日期间,魏某采取收取费用后并不上交财务进账的手段,先后将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费89万余元资金擅自挪用,且过了3个月仍没有归还。2007年8月2日至11月1日,魏某见先前挪用资金并未被人发现,于是又先后擅自挪用了34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
2007年11月2日,魏某的上司王某发现其私自挪用公司资金的问题,遂劝告她向警方自首。当天,在王某的陪同下,魏某主动来到江岸区后湖街石桥派出所自首,如实交代了自己擅自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魏某及其家属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29.6万余元和一辆海马牌轿车,法院审理期间又退还了赃款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但是,鉴于魏某主动投案,属于自首行为,且能退还部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记者昨悉,江岸区法院已作出判决,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五年。
(见习记者叶纯 通讯员晓理 实习生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