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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171元水费 要支付滞纳金545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4日05:56  武汉晚报

  实习生梅莹 夏丽平商为智

  本报讯 (实习生梅莹 夏丽平 记者 商为智) 日前,家住杨汊湖的单先生收到常青花园江汉营业厅的水费通知单,欠171.75元水费却要支付滞纳金545.75元,如此高额的滞纳金让单先生感到困惑。

  昨日,记者在催费单上看到,单先生从2005年1月14日欠费3.02元,至2008年3月5日共欠水费18笔,合计171.75元,而其违约金累计竟高达545.75元,这让单先生感到十分费解。

  记者随即上网查询相关资料,发现《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708号),其中明确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第三十条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规定删去。” 该通知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昨日,常青花园水务集团江汉营业厅一位姓陈工作人员称,收取滞纳金是根据上头文件执行,对于2004年的修改方案他表示并不清楚。

  对此,武汉水务集团客服部童主任解释,滞纳金是公司根据上头的文件制定收取的,对于2004年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文件时,她并没给出正面的回答。

  单先生告诉记者,如果滞纳金的问题不能解决,他可能要到法院起诉该水务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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