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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已上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4日08:04  法制日报

  村委会选举贿选增多但比例不高

  本报北京8月3日讯 记者陈丽平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副司长王金华今天在2008北京国际新闻中心举行的集体采访时介绍,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已经上报国务院。同现行法律相比,这一草案内容更加翔实、程序更加规范。

  据了解,我国城市居民自治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新中国建立初期。1954年颁布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后居委会普遍建立。1989年,居委会组织法颁布,开启了改革开放后居民自治的新篇章。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80717个城市社区,社区居委会成员443060人,其中女性213384人,占总数48%,中共党员214500人,占总数的48%。

  王金华特别强调,在推进居民自治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社区居委会与业委会的关系。居委会是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性组织或派出机构。业委会是物业所有者的组织———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居委会与业委会的共同点是都是为居民服务的,但二者的法律地位、服务范围和内容是不同的。一般来讲,一个社区内,业主的人数总要少于居民的总数。业委会代表的只是业主在物业方面的利益,其他利益不涉及。但二者在社区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二者均应从自身优势出发,相互配合和支持,居委会应当为业委会提供支持和帮助,代表居民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搞好服务,业委会应当主动取得居委会的支持和帮助,自觉接受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共同为居民服务。

  王金华透露,在我国农村基层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等一些无序竞争现象有增多趋势。从信访、上访以及地方掌握的情况看,村委会选举的贿选比例大概在1%至3%之间。

  据介绍,在处理贿选的过程中目前尚存在诸多困难。首先是贿选的认定困难,目前关于贿选的法律规定还不明确;其次是调查取证困难,一些村民为了顾及情面或害怕打击报复不愿作证;最后是处罚困难,如何让“贿选者”付出代价、承担法律后果尚无明确法律规定。

  王金华表示,下一步民政部门将与有关部门协商,明确贿选的认定以及将承担的后果,进一步完善竞选程序,同时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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