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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内签用地协议”是否苛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4日08:04  法制日报

  “一地两卖”诉讼引出带普遍性争议点

  本报记者 郭宏鹏

  不久前,记者旁听了一桩“民告官”案,其中庭审争议的焦点———“30日内签订用地协议书”是否苛刻,引起记者的兴趣。

  这起案子的原告是福建厦门福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则是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政府。日前,这起合同纠纷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起诉者称,福满集团和香港福满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厦门福满药业有限公司后,与厦门市杏林区政府(2003年7月撤并为集美区)签订了土地有偿出让协议。然而,集美区政府在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单方取消该公司二期用地,并将同一地块分割出让给另外3家企业,而这3家企业投产后对仅一墙之隔的福满药业一期项目产生严重污染。

  为什么单方取消合同?被告称,是因为原告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用地协议书构成违约。而原告则认为是区政府“一地两卖”不讲诚信,“30日内签订用地协议书”,根本不现实,是苛刻的要求。

  原告诉称,2003年1月29日,原告与原杏林区政府签订投资办厂协议,相关土地部门与原告签订了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同年6月5日,考虑到医药行业用地量大的实际及福满药业二期发展的需要,双方再次签订协议,同意将另一地块提供给福满集团作为二期发展用地。值得一提的是,协议中有一项条款约定:“福满集团应在本协议签订后30天内与土地主管部门签订用地协议书”。原告当即提出异议,认为此项要求过于苛刻,但原杏林区政府坚持不修改此条款。协议签订后,原告立即着手跑手续,但直到2004年8月3日,集美区规划局才正式给福满集团下发二期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当原告向集美区土房局申请办理二期建设用地红线时,却被拒绝受理,并被告知:根据区政府决定,停止办理福满药业有关二期建设用地手续。

  庭审现场,被告当庭宣读了一份区政府会议纪要,内容为“鉴于该公司(指福满集团)逾期未签订用地协议书,会议决定(福满集团)二期发展用地按规定予以取消……”被告认为,原告未按协议要求在30天内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书,系由于该公司自身原因,应视为违约。

  对此,原告辩称,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之前,还需要办理立项审批、规划许可等手续,在短短的30天时间内把这些手续都办好,显然不太现实;再说,投资办厂协议中也没有约定30天之内没有完成合同的签订就可以取消用地。被告不能据此认定原告违约。

  庭审显示,当时同在杏林中亚工业城征地的共有4家企业,都是通过与原杏林区政府签订投资办厂协议的方式获取土地,也都是在30天后相继办理了用地红线,但区政府并没有停止他们办理征地手续,却单取消了原告的二期发展用地。

  原告认为,原杏林区政府要求“30天内与土地主管部门签订用地协议书”本身就没有法律依据;区规划局等部门在30天期限届满后仍在为原告办理有关手续,说明这些区属部门并未受30天期限的约束,上述行为可看成是被告仍然在继续履行合同,原告并未违约。

  记者从法庭上获悉,2007年7月,厦门市“机关效能办”对此事调查后认为,福满集团未在30天内与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非该公司过错;集美区政府以福满集团未取得二期土地使用权为由,未事先通知福满集团就单方收回二期用地,程序上也存在缺陷。“机关效能办”曾多次居中协调,但均被集美区政府拒绝。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案件争论的焦点问题带有普遍性,是不少类似“民告官”案的诱发点,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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