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日下午,记者走进新华路派出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在“采光权”事件上你们有什么难处吗?
负责人:其实当事人双方是房开公司与群众,我们作为第三人,自然有自己的苦衷。我们所刚开始一直是租房,搬了几次,无固定地方,后来搬到现在这里。但刚开始也只是租用,因为新华路这一片属于市中心,房价太贵。后来在上级部门关怀下,才拨款给我们,将现在办公的这里买了下来。
记者:把派出所的门头设在此处有什么意义?
负责人:按照公安部要求,派出所的门头必须醒目。这个门头使大家一目了然——“这是派出所”,群众可以及时寻求帮助,对违法犯罪分子又有威慑作用。另外,我们的目的主要是方便群众。把门头设到这里方便群众出入、节省时间,更好地为群众提供服务,如办户口、报案,出警也比较及时。如果从原来新华巷那里进出,要绕很远,多走好几分钟。而我们所在的这栋楼,是宿舍区,人多车多,不便于工作办事,特别是在出警时,非常不便,有悖于最快赶到现场的原则。
记者:法院已经下达了公告,什么时候拆除?
负责人:现在新的门头已经开始在装修了。预计本月8、9号就可以启用。以后我们就从新华巷进出,同时将派出所的大门搬回原来的那里。
记者:门头搬回去后,群众怎么样可以方便地找到派出所?
负责人:我们会考虑在新华巷口设置指示牌,尽量做到醒目,为群众提供方便。
记者:派出所的门头搬回原来那里,从新华路进出,会不会影响出警的时间?
负责人:会有一些影响,我们会尽最大努力克服。总之,作为基层部门,派出所的宗旨就是方便群众、服务群众。我们的目标都一样,就是创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