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级检察机关立刻行动起来: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并于2007年1月15日下发至各省级检察院;2007年2月,高检院再次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案件的意见》两个文件,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全社会公布。
时至今日,三个指导性文件对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本文从三个文件中挑选了五大关键词对“宽严相济”进行解析。
关键词一:严重刑事犯罪
“对严重刑事犯罪,该批捕的要坚决批捕,该起诉的要坚决起诉”
――“严打”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体现,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
案例:江西省抚州市熊新兴犯罪集团利用非法聚敛的巨额财富扩充势力,“以黑敛财、以财贿官、以官护黑”,九江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熊新兴死刑。
解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关键词二:逮捕
“可捕可不捕的坚持不捕”
――审查批捕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在把握事实证据条件、可能判处刑罚条件的同时,注重对“有逮捕必要”条件的正确理解和把握。可捕可不捕的坚持不捕。
案例:2006年3月20日,山东省蓬莱市检察院受理审查逮捕张某诈骗案。嫌疑人张某以给胡某的儿子办理调动为由,骗取胡某1万余元。在检察机关审查中,嫌疑人认罪并全部退赃。胡某表示只要把钱追回,建议不予逮捕。经研究,对张某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解析: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能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尽量使用其他强制措施。
关键词三:起诉
“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正确把握起诉和不起诉条件,依法适用不起诉。
案例:2007年,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检察院在办理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石台煤矿原高普一区区长简彦涛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时,经审查发现简彦涛参与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不明显,仅仅是语言上的挑拨,并不足以证实其伤害的主观故意,后经该院检委会讨论并向市院请示,最终对此案作存疑不诉处理。
解析:对于轻伤害案件,依法决定不起诉,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使被告人回归社会,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及现代刑法思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四: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
――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进行调查,除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以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案例:2006年3月,16周岁的外地聋哑人姜茗因在公交车上伙同他人扒窃手机被抓获,认罪态度较好,交代了以前的另一次盗窃手机的行为,被盗的手机也已追回。根据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作出了无罪不捕的处理意见。
解析: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关键词五:抗诉
“对无罪判有罪、量刑畸重的案件及时提出抗诉”
――要重视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的案件及时提出抗诉,又要重视对无罪判有罪、量刑畸重的案件及时提出抗诉。
案例:2005年1月,河南省淮阳县法院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霍海生有期徒刑十年,淮阳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量刑畸重,遂提出抗诉。同年8月,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霍海生免予刑事处罚。
解析:在抗诉工作中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