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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也有个“三位一体”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4日08:22  正义网-检察日报

  【关键词】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它对于刑事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它的确立表明我国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完善,也是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应当坚持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也有个“三位一体”

  北大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兴良教授为第四届“十佳公诉人”评选活动作点评

  这注定是中国法治史上的重要一刻:2006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其标志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我党制定的刑事司法政策正式出炉。

  作为长期研究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著名法学家,2007年1月,陈兴良的著作《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研究》一经出版,立刻引起各方关注,这本书此后甚至成为理论界、司法界研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蓝本。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真实含义是什么?其出台原因有哪些?这一政策实施已有一年多的时间,结合实践该如何正确理解它?……带着一系列的疑问,本报记者独家专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

  两点认识促使“宽严相济”实行

  记者:在过去相当长一个时期内,我国都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作为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对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为什么还要提出并明确“宽严相济”作为基本刑事司法政策呢?

  陈兴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我国的政治目标,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和纠纷的社会,更不是一个没有犯罪的社会。和谐社会是指在一个社会,矛盾和纠纷能够得到及时的调解,犯罪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而法律就是各种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各种社会矛盾的化解器。刑法,则是控制犯罪的一种方式。因此,只有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使轻罪与重罪分别得到妥当处理,获得刑罚效果的最大化。

  记者:这应该是出台“宽严相济”的时代背景,这个刑事司法政策的出台是不是还有更为深层的原因?

  陈兴良:我国当前之所以要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主要是基于两点认识:一是基于对犯罪规律的科学认识。犯罪与社会结构形态是紧密相连的。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转型过程中贫富悬殊,利益主体多元化,犯罪也呈现出高发态势。应当指出,我国目前的犯罪现象已经不同于几十年前的犯罪,犯罪的政治色彩逐渐淡化,对待犯罪的人,不能像过去那样简单地采用对敌斗争的方式。事实已经证明,一味地强调严刑重罚是解决不了当前存在的犯罪问题的,我们应当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不同的犯罪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才能尽可能地将犯罪控制在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内。

  二是基于对刑罚功能的科学认识。我们过去往往把刑罚视为专政工具,看做是一个政治问题。实际上,如何用刑是一个科学问题。我们只有将刑罚纳入社会治理体系考虑,才能正确地认识刑罚的功能。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当然是为了获得刑罚的威慑犯罪的效果,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刑罚威慑力并不会随着刑罚的加重而无限地增加。社会机体对于刑罚效力具有某种排斥作用,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刑罚的威慑力。在罪刑均衡的范围内,刑罚威慑力与刑罚轻重是成正比的,一旦刑罚超出公正的限度,刑罚威慑力就呈现出递减的趋势。

  经过几十年的法治建设,我们的法治进程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这需要采用与之相适应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也就是实行“宽严相济”的根本原因和内在要求,在追求和谐社会的道路上,刑事政策只有实行“宽严相济”,才能获得最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根据刑法自身规律得出的科学结论。

  三位一体的“宽严相济”

  记者: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正式提出后,许多专家和学者甚至一些司法界人士都对这一政策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定义。作为一名长期研究刑法的学者,您如何理解这一刑事司法政策?

  陈兴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通过对“宽”、“严”和“济”这三个关键词进行语义学上的分析,从而揭示其基本蕴含,这三个关键词分别代表着三大方面的含义。“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其有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原则的题中之意,也合乎刑法公正的要求。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

  记者:作为“宽”的对立面,“严”的含义有哪些呢?

  陈兴良: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这里的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在上述三种“严”的含义中,应当注意的是严格与严厉,尤其应当强调严格,即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要作为犯罪处理,该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定要受到刑罚处罚。对于严重犯罪仍应坚持“严打”,发挥刑罚的威慑力。

  记者:“宽严相济”中的“济”最考量立法者、司法者的智慧,具有什么含义的“济”方能体现刚柔兼顾的刑事政策思想?

  陈兴良:确实如此,在宽和严之间需要一个平衡和协调,这就是“济”的作用。具体说来,“济”有三层含义:一是救济,刑罚的宽和严具有相对性,要以宽济严,以严济宽;二是协调,即宽严有度,保持宽严之间的平衡;宽严审势,要因时、因地、因罪而宜,对宽严的比例、比重及时进行调整;三是结合。宽和严虽然有区别,但这并不意味着宽而无严或者严而无宽。实际上,既无绝对的宽又无绝对的严,应当宽严并用,实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

  从原则上看,宽、严、济三者之间是一个统一有机整体,辩证关系清晰,逻辑严密,令人欣赏。

  “宽严相济”蕴含三个观点

  记者:从现实看,“宽严相济”主要通过“区别对待”来体现,“区别对待”的关键细节在于明确不同的宽严界限,这样的司法被动性决定了司法机关办案的个性化特点,再加上对“宽严相济”认识上的分歧,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在办案时很可能出现“幸运儿”和“倒霉蛋”,造成适用法律上的不平等。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

  陈兴良:对“宽严相济”的理解和掌握的确需要一个过程,千差万别的具体司法实践,缺乏统一的标准,这些都需要司法者不断创造司法智慧,维护“宽严相济”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加以解决。但从对“宽严相济”基本蕴含的解读中,我觉得应该强调三个观点。

  第一,“宽严相济”是轻罪刑事政策与重罪刑事政策的统一。“宽严相济”包含宽与严两个方面,现在我们提倡“宽严相济”,当然更多的是强调刑法宽缓的一面,但不能由此认为宽严相济是轻罪刑事政策。

  第二,“宽严相济”是刑事立法政策与刑事司法政策的统一。法律是刑事政策的条文化与具体化,在刑事立法中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而为司法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法律根据。当然,“宽严相济”更应当是刑事司法政策,不能认为刑法已经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因而司法机关只要依法办案,不需要另行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

  第三,“宽严相济”是刑事策略思想与刑事科学思想的统一。刑事策略是作为与犯罪作斗争的手段而提出来的,“宽严相济”包含宽和严的两种手段,正确运用就能够取得与犯罪作斗争的胜利。但仅从策略角度理解“宽严相济”是不够的,更应当看到当中所包含的刑事科学思想,其主要表现在刑罚的谦抑性与人道性。事实已经证明,刑罚不是越重越好,轻重适宜才是最重要的,才能有效地控制犯罪。

  记者:您说的这三个观点似乎过于理论、过于笼统,对于具体的“宽严相济”的司法实践,您的个人建议有哪些?

  陈兴良:从司法实践看,大力推行社区矫正、更多地采用刑事和解,以及对同一地区一定时期内的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实证分析后,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统一施行,对正确推行“宽严相济”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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