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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反垄断法需要“专业精神”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4日08:30  正义网-检察日报

  垄断与否的界定与法律、经济、统计学等专业知识和前沿理论息息相关,这种专业素质不是一般执法者所能具备的。就我国而言,首先应设置一个具有权威性、独立性的专门机构来执行反垄断法,并授予其全面、统一执行反垄断法的职责。同时设置反垄断委员会,由经济学家、法学家负责咨询和对企业垄断状况进行鉴定,以表明主管机关的“专业精神”。

  8月1日,备受关注的反垄断法正式施行。根据该法,反垄断法反的是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企业。据报道,目前,拥有反垄断法执法职责的商务部、工商总局和发改委均在设立相应司局以贯彻实施反垄断法。有专家表示,如果要把三家组成一个机构,恐怕不现实,将权力集中于某一家也不妥,“以后条件成熟后,执法机构有可能集中。”

  从文本来看,反垄断法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均纳入规范范畴,将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一并“反对”,应该说已经面面俱到了。然而,法理、条文上的完整建制,并不意味着在实践中也能恰到好处地施行。法条应然与实然的背离,理论与实际的脱节,使得法律在运行中被“束之高阁”,取而代之的是形形色色的潜规则——这样的现象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不能否认,在法条上,反垄断法是一部良法。可是,法的执行总是十分地依赖于外部条件,其作用很容易受到社会和人为因素的制约,善法与恶法之间往往只有一步之遥。西谚有云:“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人能正确地运用它。”法律须经由人力、物力来执行,如果没有合适的执法机构和执法者,反垄断法再全面,也将成为一种摆设,成为装点法治社会的道具。

  从目前部委机构的职责划分来看,主要是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负有反垄断的职责。比如,工商总局有依法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经济违法行为的职责;商务部有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和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责任;国家发改委关注市场价格以及电力、石油等行业。据报道,三部委将不采用联合执法或者部级会商的机制,而是由经营者向三部门负责的机构分别递交材料,然后由三部委各自作出批复。设在商务部的反垄断委员会,发挥的主要是协调作用。

  笔者所担心的是,三部委以递材料、作批复的形式履行他们的职责,这是否在变相地增加其审批权?而且,执法的力量并不等于执法机构的数量,现在,三家机构平行执法,在权限划分不明的情况下,各机构难免会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来行使管辖权。以国家发改委为例,其与电力、石油等倍受争议的行政垄断行业关系紧密,要国家发改委来规范这些行业的竞争行为,不由得不让人担心。而且,这些机构不仅与当前重要的垄断集团存在利益牵扯,由于分散执法,具体到执法效率上,也缺乏统一性、权威性和专业性。

  垄断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垄断与否的界定,与法律、经济、统计学等专业知识和前沿理论息息相关,这种专业素质不是一般执法者所能具备。显然,这三个部委也不具备这种“专业性”。就我国而言,我认为首先应该设置一个类似“国家反垄断局”的具有权威性、独立性的专门机构来执行反垄断法,并授予其全面、统一执行反垄断法的职责,这也是当代国际社会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此外,同时设置反垄断委员会,由经济学家、法学家负责咨询和对企业垄断状况进行鉴定,以表明主管机关的“专业精神”。

  (作者系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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