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律师与委托人协商约定以案件最终胜诉或执行的标的额按一定百分比收取代理费,俗称风险代理,这是律师收费的一种方式。近日,金坛市水北法庭调结了一起因风险代理而引发的律师状告委托人的案件。
2006年底,无锡市的王某拖欠金坛市一家企业货款,该企业委托无锡某律师事务所孙律师起诉王某。双方约定该案风险代理,即按实际执行额的15%收取代理费。该案经一审及执行,案结了,但在支付代理费时,双方为具体执行数额及办案中的部分开支等问题产生分歧,最后企业拒付律师代理费。今年4月29日,律师事务所起诉该企业要求给付代理费9万余元。
水北法庭受理该案后,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逐渐消除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分歧,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在扣除相关合理费用后,企业及时给付了律师事务所代理费,该案圆满解决。
(罗辑 陈琦 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