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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水惹祸七旬老太滑倒骨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4日12:41  新闻晚报

  □记者 程怡 通讯员 殷超

  吴老太在小区散步,踩在一摊 “胶水”上滑倒,摔成骨折,花去大笔医药费,她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于是向物业公司索赔,遭到拒绝后,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日前,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吴老太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515.76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

  踩“胶水”摔骨折索赔

  2007年12月30日下午,吴老太在女儿家吃完午饭后,来到小区会所附近散步,这时一辆汽车开过来,为避让汽车,吴老太一脚踩在路面一摊胶状液体上,不慎摔成骨折,顿时昏倒过去,被家人及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吴老太共支出医疗费12279.60元,护理费804元。

  吴老太认为小区物业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于是向物业公司索赔,遭到拒绝后,吴老太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

  吴老太认为,自己受伤是由于物业公司的不作为引起的,物业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后续医疗费等共计76608.20元。

  物业拒赔称已尽卫生义务

  物业公司表示,对吴老太摔伤深感同情和遗憾。

  但物业公司辩称,造成吴老太摔倒的直接责任人是将 “胶状液体”倒洒在路面的人,她无证据证明上述行为系公司所为,公司作为被告无法律依据。

  此外,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每天上、下午各清扫路面1次,严格按约定操作。

  从吴老太摔倒的时间分析,“胶状液体”在正常情况下经过几个小时的风吹日晒会凝固,不会发生在上午清扫之前,因此也就不会发生摔倒的后果,可见,“胶状液体”被倒洒不久。

  第三,“胶状液体”被洒在路面具有不可预见性,物业公司不可能随时发现,有关的物业服务合同及法律法规对被告均无这样的要求。

  在法庭上,物业公司出示了一份路面清扫的记录书,证明自己已尽卫生义务。

  物业未尽义务应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负有对小区道路、场地保持平整、及时清洁的义务。被告并不能证明其在事发日对小区道路履行了一日二次保洁之义务,因此,被告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过程中存在违背定期保洁制度的行为。该违约行为与小区路面存在“胶状液体”致原告摔倒受伤之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鉴于被告未及时清洁的行为并非是原告摔倒的惟一原因,故应当合理确定被告的责任比例。据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吴老太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515.76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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