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莹 实习生焦阳)刘女士将两件衣服送到杨先生经营的荣昌洗衣店洗烫,结果一年后去领取时发现衣服丢失。而洗衣店则声称按规定他们对送洗衣服只负责保管半年,超期不取概不负责。今天上午,双方在西城法院对簿公堂,法院当庭判决刘女士超期不取衣物,自负其责,驳回其索赔请求。
刘女士诉称,2007年2月,她拿两件毛料衣服到杨先生经营的荣昌洗衣店洗烫。洗衣店一直没有通知她去领取。一年后她取衣服时,对方说衣物下落不明。而且洗衣店表示,取衣单上明示“自取活之日起,免费保管七天。超过两个月不取,本部不负责任。”刘女士说:“我要求洗衣店赔偿,他们只象征性赔偿200元,可我的衣服值一千多元呢。” 刘女士认为,取衣单上逾期不取概不负责的内容属于格式条款,有违公平。她要求店主赔偿1200元。
店主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说,根据北京市及洗染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顾客超出协议时间半年没有取衣物的,洗衣店有权作出处理;造成衣服丢失的,不负责赔偿。
法院认为,刘女士没在约定日期取回洗烫衣物。其行为违反了洗衣单上约定的内容,应承担相应后果。因此刘女士诉讼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刘女士对判决不满,当庭表示上诉。 J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