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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门岂能阻断乙肝反传播歧视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5日00:09  红网

  指定一家传染病医院作为乙肝孕妇“定点收治医院”,其他医院均不得收治乙肝及其病毒携带者的孕妇,不得对此类人群接生。日前,山西省太原市卫生局的一纸文件引起轩然大波,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维护团体、“肝胆相照”版主陆军已就此“公开歧视”,向山西省卫生厅及太原市政府进行了书面检举。(8月4日《东方早报》)

  正如报道中法学专家指出的,“我国任何一部法律文件中,都没有授权卫生部门禁止乙肝孕产妇在普通医院就诊和分娩,因此太原市卫生局的文件没有法律依据。”相对私权利的“法无禁止即许可”,公权力则应是“法无授权则不可行”,强行剥夺一部分人的就医自主选择权就是行政滥权。《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条尽管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的规定,但要件是“具备救治条件和能力”,太原市具备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显然不止一个传染病医院。

  我国尽管是一个乙肝病大国,但医学科学发展到今天,这种主要通过血液传播的疾病是完全可以预防和阻断的。我国推广乙肝疫苗接种后,新生儿感染乙肝的机率,已由十几年前的将近12%下降到不到5%。目前,任何一家医院,都可以做到防止母婴传播和交叉感染。2003年爆发的“非典”,是由于病源不明,流行传染性极强,防治知识、技能和手段欠缺,才指定或建设专门医院救治的。显然,指定乙肝孕妇“定点收治医院”实无必要,各地也没有的先例。

  既无法律规定依据,又无传染病防治实际需要,何况被指定的专门医院仅有32张病床,明显难以接诊众多的乙肝孕妇,太原市卫生局为何要这样做呢,我们不得而知。但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卫生局在阻断乙肝病毒交叉感染的同时,又在传播另一种“流行病”——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和患者歧视的“病毒”。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有大学生考公务员被拒录,杀死人事干部的,有女青年因被单位辞退,被恋人抛弃,绝望中走向纵火的。这当然是极端案例,但日常生活中,乙肝病毒携带者在上学、就业、婚恋、人际交往中往往遭遇偏见和误解,他们的心理压力是别人难以想象的。而太原市卫生局这一规定,让他们不想让人知道的隐私彻底公开化了,这不是传播、放大歧视的“病毒”是什么?

  乙肝病毒一般不会通过日常生活接触传播,这已是常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受保护,是国际通常做法;给他们正当权利是文明社会的共识。医学知识欠缺的草民害怕染病,进而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产生歧视是恐惧来源于无知,但卫生部门官员竟也如此“恐惧”,进而,“恐惧”到连自己本该带头遵守的法律都不顾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也是无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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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红网 作者:马而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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