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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建质量追溯制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5日02:00  南方日报

  管理条例实施办法8月起实施

  本报讯为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商务部日前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并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申请人获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同意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屠宰厂(场)。商务部须在政府网站定期公布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

  《办法》明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此外,应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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