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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拒不公开的信息一个“理由”?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5日02:54  现代快报

  ■热点纵论

  近日,北京市政府发文指出,政府信息如果无法公开,应该做好答复预案,向公众说明理由。

  (8月3日《新京报》)

  公民对政府信息的咨询,是一种“问政”。对公民有问必答,应是政府必要的品德之一。但毕竟有一些政府信息因为涉及到国家安全等事项不能公开。不公开后怎么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北京要求向公众及时说明理由,也正是一种“答”。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公众对信息公开的关注在持续升温。然而“条例”也面临着进一步完善的需求。比如《南方周末》7月10日报道,新法实施两个月以来,各地的“信息公开第一案”纷纷遭遇信息不公开、诉讼不立案的尴尬。而“信息不存在”“属于内部信息”等则成了不少政府部门推托信息公开的最常用理由。

  正是基于新法实施以来所遭遇的尴尬,所以有了北京“不公开需说明理由”的规定。但对以“信息不存在”“属于内部信息”为理由,拒绝公开原本应当公开的信息之时,单靠“说明理由”并不足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反倒有可能成为信息拒不公开的借口。因此,不公开固然需要“说明理由”,但如何使“条例”免于被一个理由架空,使应公开的信息找不到不公开的理由,仍是我们在“条例”施行三个多月后必须正视的问题。

  与许多国家的信息公开法相比,我国目前信息公开条例有三大不同:一是在法律层级上是条例而不是法律;二是规范的信息公开主体,不包括立法、司法机关;三是没有明确规定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所以有学者担心,一些地方政府可能会利用条例中部分条款的模糊性,把本应该公布的信息作为“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信息,而“合法”地故意隐瞒。如果说事实证明了当时的担心不无道理,那么它也显示出对于如何弥补条例的不足,我们仍没有找到更好的办法。

  仅仅是“说明理由”,不是关键的救济制度,最重要的是如何防止应公开的信息不因一个“理由”而拒绝公开,亦即让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找不到一个可以不公开的“理由”。(杨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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