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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5日05:50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8月4日电(记者雷敏)为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商务部日前发布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并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申请人获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屠宰厂(场)。商务部须在政府网站定期公布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

  《办法》明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此外,应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依据该《办法》,任何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章、标志牌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生猪产品供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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