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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应公开 受赠财产使用情况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5日06:0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本报讯(记者 熊德壮)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该局日前制定并出台了《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示范文本,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国家工商总局将以该示范文本为模本,向全国推广。

  根据示范文本,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并且接受社会监督。捐赠人不交付捐赠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受赠人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若确因公益目的需要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依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据悉,出台该示范文本旨在把捐赠行为从事后审计和监察,转向事前监管,以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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