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记者日前从省老干部局了解到,根据中组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老干部局联合下发通知,对我省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进行上调。
一、调整范围:凡符合青组老【1999】0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离休干部均在调整范围之内。二、调整标准:护理费不分地区,在现每人每月240元的基础上,调整为每人每月640元。三、审批手续:调整护理费标准,由各级办理离休干部离休手续的部门审批。四、经费渠道: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企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五、执行时间;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作者: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