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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病门诊治疗人均定额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5日07:16  沈阳网-沈阳日报

  8月起,统筹基金人均定额由原来按年定额结算调整为月定额结算

  本报讯(记者刘剑)8月4日,记者从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从8月1日起,沈阳市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病种范围扩大,统筹基金人均定额由原来按年定额结算调整为月定额结算。

  此次调整将冠状动脉成型术后6个月的抗凝治疗,调整为术后12个月(仅限术后12个月的);将丝裂霉素列入膀胱灌注门诊治疗特病用药范围;肝素列入尿毒症透析门诊治疗特病用药范围;西罗莫司(雷帕鸣)口服常释剂列入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门诊治疗特病用药范围。

  从8月1日起,统筹基金人均定额由原来按年定额结算调整为月定额结算,统筹基金月人均定额标准如下: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者)、高血压合并症、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成型术后12个月的抗凝治疗为360元;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治疗为3600元,尿毒症患者腹膜透析治疗为3000元;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统筹基金人均定额标准(见附表)。

  实行月定额结算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门诊特病患者当月未发生统筹基金或大额基金支付的,不得给予定额结算;对经认定同时患有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者)、高血压合并症、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术后12个月的抗凝治疗两种特病及以上的,在统筹基金月人均定额基础上,每月增加50元。

  另外,此次调整规定,承担抗排斥门诊治疗的特病定点医院,当年因抗排斥治疗超定额部分,由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对审核确认属合理的超支部分,可以给予二次结算。其他门诊特病统筹基金超支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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