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赵珺 通讯员 刘国保 王国新
今报郑州讯 没偷东西也犯盗窃罪。昨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特殊”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施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
施某,安徽人,暂住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经营废品收购。2007年10月,他发现该镇大彭庄村铁路旁有废弃钢轨,便将此事告诉村民孙某等人:“只管弄,我来收。”
此后,孙某等9位村民多次盗窃钢轨,价值1万余元,旋某则按约多次收购了部分赃物。2008年三四月间,施某、孙某等10人被抓。
昨日,庭审上,施某不认为自己犯盗窃罪。“虽没有直接实施盗窃,但事先授意他人盗窃,并在事后按事先通谋收购赃物,按盗窃共犯论处。”主审法官如是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