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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两个申报标准高于德法日等国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5日07:59  法制日报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颁布

  本报北京8月4日讯 记者李立国务院8月3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根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上一年度全球营业额和境内营业额两个指标,明确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两个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的,也可能面临反垄断调查。

  经营者通过合并或取得股权、资产等方式实现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等经营者集中行为,直接关系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控制经营者集中是反垄断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规定明确: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经营者集中达到上述其中一项标准的,即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这个标准,一方面我国绝大多数限额以上企业的并购活动不需要申报,同时又可以把规模较大的经营者集中,特别是容易导致市场支配地位的跨国经营者集中纳入申报范围,防止产生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后果。从目前掌握的资料看,这一申报标准,低于瑞士、阿根廷等国家,高于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与我国市场容量较大、企业数量多的情况是相符的,也与鼓励企业做强做大的产业政策目标相吻合。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特此说明,目前各国都还没有完全合理、精确的方法来事先确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都是先规定一个大体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再及时调整。规定的申报标准施行一段时间后,如果不合适,可以及时调整。

  由于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行业、领域经营者的资产构成比较复杂,规定明确: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在有些情况下,经营者集中虽然没有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但仍然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比如,有的行业经营者的营业额普遍较低,达不到申报标准,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却相对较大,其集中行为就很有可能排除、限制竞争。对此,规定同时明确: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的,但相关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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