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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法院首推“审前鉴定制”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5日08:00  法制日报

  审理周期平均缩短近2个月 大大降低诉讼成本

  本报记者 刘百军

  近日,安徽的余先生顺利收到了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他将于8月10日之前拿到被告泰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的各项损失41865.74元。余先生是受益于海陵法院全面推行“审前鉴定制度”的第一人。

  “‘审前鉴定’,就是在立案前经法官释明,当事人对双方讼争的事实,经协商一致后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专业性鉴定结论,并明确该鉴定结论对各方都有约束力,在诉讼过程中可作为证据使用。”海陵法院法官王健军在电话中告诉记者。

  从今年4月份起,海陵法院开始全面推行“审前鉴定制度”,这意味着当事人因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保险合同五类纠纷到法院起诉的,可以在诉讼前就进行司法鉴定。

  “此举在全国法院系统尚属首创。”王健军说。

  以往,司法鉴定通常都是在诉讼中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在诉讼过程中鉴定申请可以随时提出。一旦法院接受了当事人委托鉴定的申请后,诉讼程序就要中止,这样无疑会打乱正常的审判程序,延长案件的审理周期。从立案到得出鉴定结论最后到法院作出判决,一整套程序走下来,动辄半年以上,多则一两年,既浪费了司法资源,无形中也增加了当事人额外的诉讼成本。

  而且,此类案件的调解率普遍较低,而上诉率则相对偏高。究其原因,由于在诉前无法预知鉴定结论,一方当事人往往提出过高的诉讼请求,造成对方的反感,致使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加大了案件审理和调解的难度。如何提高司法鉴定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成为长期困扰包括海陵法院在内的法院系统的一大难题。

  据介绍,经过一段时间的调研和试点,海陵法院于今年4月份正式全面推行“审前鉴定制度”,将司法鉴定从诉中提前到了审判前。由于申请鉴定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合意,根据鉴定是一方申请另一方同意还是单方申请另一方未予同意的情形设计了诉前鉴定与立案鉴定两种形式。

  海陵法院院长朱建华认为,看似只是鉴定时间的改变,实则是法院在公正司法与司法为民之间找到了一个绝佳的平衡点。既可以减少鉴定手续在诉讼中的流转,从而有效缩短案件的审理周期,大大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可以明确诉讼争议焦点和诉讼标的,增强当事人进行诉讼的针对性。同时,在鉴定结果出来后,即可由法官在立案阶段组织进行调解,案件调解的透明度和成功率得到了有效提高,最快的在进行立案当天就可以调解结案。

  “去年,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共审理涉及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五类纠纷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102件,平均审理周期超过了3个月。实行诉前鉴定制度以来,共受理涉及上述五类案件的鉴定45件,其中当事人提出审前鉴定35件,目前已鉴定完毕7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审结3件,全部当庭调解结案。案件的审理周期平均缩短了近2个月。”王健军向记者介绍。

  据了解,该制度已引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高度关注,要求海陵法院加强调研。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专项活动中,也将该制度作为重点调研专题并拟在全市法院范围内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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