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辛红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我国首例以贪污贿赂犯罪为上游犯罪的洗钱案件近日在重庆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晏大彬在担任巫山县交通局局长、巫山县长江公路大桥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兼建设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公路建设和长江大桥以及其他桥梁建设工程的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款项2226万余元。其妻傅尚芳明知晏大彬受贿所得,仍将其中943万元以本人或他人之名购置房产、存入银行和购买理财产品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晏大彬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傅尚芳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2006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六)将“贪污贿赂犯罪”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此案是我国首例腐败洗钱案。在办案过程中,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能,积极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并最终认定洗钱犯罪事实。此案宣判充分表明了国家对洗钱行为进行打击的决心,对反腐败和反洗钱工作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