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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改革过程中如何推进司法民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5日08:30  正义网-检察日报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要求通过司法听取民意、解决民争、维护民权,将司法为民作为衡量司法改革成败的标准。公开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律师制度、法律援助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等,都体现了“司法为民”作为社会主义司法的根本属性。

  司法民主的真谛是让人民共享法治改革、法治建设与发展的成果。坚持司法民主,不仅要坚持司法为民,还要坚持司法便民,司法利民,让人民切身体会到社会主义司法的公正、高效与权威,让人民相信法治的力量,相信司法而不是私力。

  在深化司法改革过程中如何推进司法民主?笔者认为需要做到以下几方面:

  一是要深刻认识人民的司法需求。当前,我国的社会运行进入了高风险期,社会治理遇到严峻挑战:既要适应快速城市化带来的人口大规模流动,又要应对伴随人口流动而呈现的社会管理缺位;既要适应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带来的巨大利益,又要面对贫富差距拉大而产生的行为与心理失控。社会治理遇到的严峻挑战前所未有,在进行司法改革时,首先必须认识人民对司法有什么需求?有哪些具体的期待?怎样才能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根据人民对司法需求的发展,形成动态稳定观,与时俱进地控制犯罪、化解矛盾、恢复秩序。人民的司法需求呈现多样化,公正是底线,高效意味着及时的正义,司法资源要在公正与高效之间取得一定的平衡,才能有效实现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是要真正解决司法的实际问题。司法的实际问题维系着人民的切身利益。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衡量司法民主,可以从改革具体制度、实现个案公正中加以观察。比如,举报人的保护,执行难的解决,历史积案的处理,涉法涉诉的接待,群体性事件的应对等等。要踏踏实实地把功夫下到实处,改进司法作风,贴近民心,贴近民情,贴近民意,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司法中来,真切感受到生活中的法律正义,才能树立法律权威,确立法治信仰,确保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三是要鼓励司法改革的地方创新。现行司法体制存在司法行政化、司法利益化和司法地方化等问题,这是司法体制改革必须革除的弊端。但“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并不排斥地方司法制度的创新,在倡导司法改革有组织、有步骤、有规划依法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的同时,要鼓励地方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制度创新。地方从实际出发,为解决实践问题而实施的许多司法改革措施,如刑事和解制度、司法保障体制、公诉人职业化等,为进一步的司法改革积累了经验、积蓄了力量。当然,地方司法改革不能各自为政、闭门造车,更不能采取“司法特区式”进行改革实验,而应当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进行。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扩大司法民主,符合民心,反映民意,满足民愿。但必须反对司法的过度民主化。比如,提倡司法审判与群众运动相结合,召开公审大会,举行游街示众;倡导民愤主导司法、媒体影响司法等等。司法要听取民意,但不能盲从民意;要坚持事实、法律和证据,不能搞法外施恩,不能搞罪刑擅断,更不能因为违法犯罪而任意侵犯其名誉权、财产权——这与司法民主的本意是背道而驰的。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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