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杰
本报讯(记者 秦杰) 昨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的《武汉市工资支付规定(送审稿)》透露,工资支付方式须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并在本单位公示。
每月至少发一次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按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且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年终或者考核周期结束后结算并一次性付清。
不能年休可获300%报酬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国家规定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应当按照该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发工资必须有“工资条”
用人单位应按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包括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工资应发项目及金额、工资扣除项目及金额、工资实发金额等),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工资材料,隐匿、毁灭工资支付记录的,或无理抗拒、阻挠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相关条例法规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2000至2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