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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桌要不要为遇难酒友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5日11:05  新安晚报

  

同桌要不要为遇难酒友担责
同桌要不要为遇难酒友担责

  本是朋友相聚道贺的喜酒,因一人酒后撞车身亡化为悲剧,伤心家人以对方不负责为由将6名同桌告上法庭(详见本报7月24日报道)。昨天下午,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一审开庭,双方围绕被告对原告家属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展开辩论,法庭未当庭作出判决。

  原告方:

  同桌不负责,就是有过错

  丈夫刘照年酒后驾车遇难,妻子徐芝芳作为原告之一,代表公公婆婆及女儿出席了昨天的庭审。庭审中,她面色沉静,多数发言都由律师代表。

  原告代理律师宋晓梦认为,刘照年当晚饮酒过量,酒精检测的浓度大大超过规定标准,这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而被告6人作为他的朋友,在散席后明知他要骑摩托车回家,既没人阻拦其开车,也没人同行陪护,根本没有尽到相互帮助的义务,对刘照年的死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请求法庭判令6被告承担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1.28万元。

  被告表示,散席时有人询问过刘照年是否能驾车,还表示要陪同。对此,宋晓梦认为,即便真是如此,他们的劝阻也丝毫没有达到效果。同时,被告称:“席间7人共喝了两斤半白酒,每人喝得较平均,无人劝酒。”不过,宋晓梦律师根据还原比例计算出,刘照年血液中检测出的213毫克/100毫升乙醇含量说明他喝了不止500克白酒,不排除同桌劝酒的可能。

  庭审结束后,徐芝芳表示:“赔偿多少不重要,但一定要给一个说法。”她说,如果她认为判决不当,将会继续上诉。

  被告方:

  喝酒不犯法,酒后自负责

  当日,6名被告只有3人出席庭审。据被告阮某称,当晚包括刘照年在内有3人骑摩托车赴宴并回家,他还用自己的摩托车搭载了一名酒后呕吐的朋友回家。几位被告一再表示,席间没有人劝酒,大家随意喝。酒后刘照年的状态也很清醒,没有神志不清的症状。在分手时,有几人询问他能否驾车,如不能驾车就一道打车;阮某还提出和刘照年同行骑车,但刘在岔路口与其分手。庭审结束后,3名被告无奈地表示:“没想到同桌吃饭也会把自己推上被告席。”

  被告代理律师陈培和黄正巍认为,刘照年是因为醉酒驾驶、以及未与前车保持足够车距导致交通事故而死亡,不是聚餐过程中醉酒死亡。刘照年作为成年人,饮酒合法,在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被告没有强制阻止他人合法行为的权利;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不当或恶意劝酒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刘照年酒后出现明显醉酒、行为失控等需人救护的危险状态,因此,6名被告对刘照年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存在法定赔偿责任。

  “刘照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饮酒和酒后行为后果负责。”陈培律师在庭审中陈述道:“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6名被告对刘照年不存在法定照顾义务,对其死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没有接受法庭调解。

  法庭辩论:

  酒文化也有不良一面

  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代理律师展开交锋。记者发现,他们交锋的部分焦点指向了酒文化。

  被告代理律师陈培说,聚餐饮酒是合法的、正常的社交活动,参加饮酒是自觉自愿、自主选择的行为。如果被宴请者聚集到一起,端起酒杯喝酒,相互间就有了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同时,让共同饮酒者对一个饮酒人的酒后行为负责,在实践中也行不通。

  原告代理律师宋晓梦则认为,刘照年血液中的酒精浓度显示为严重醉酒,这与同桌人的行为是脱不了干系的,“现在宴请朋友,不把人灌醉就不算尽地主之谊,是一种不良现象。”

  对此,陈培律师说:“如果以一个案例来否定中国几千年的酒文化似乎不妥。”宋晓梦则表示:“酒文化中也有不良文化,此案的诉求就应该给酒文化的不良一面以一种警告。”

  王晶 本报记者 孙晨 文/图

  原告:我就是要讨个说法。

  ■案情回顾

  2007年12月21日晚7时许,被告阮某为庆贺其工作转正,在合肥市十里庙附近一酒店宴请受害人刘照年及另外几名同事、朋友,同桌7人均喝了白酒。当晚9时15分,刘照年在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当车行至临泉路和界首路交叉口时,与一辆货车相撞,当场摔成重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鉴定显示,刘照年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到213毫克/100毫升,超出规定标准多倍,属酒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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