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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权”优先应成交通至高理念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5日15:50  新民晚报

  尹卫国

  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在审议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这部地方法规字里行间凸现着“行人权”优先的理念。

  如该草案规定,新建或改建道路,不得挤占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机动车遇老人、儿童、孕妇、携婴者、盲人和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时要停车让行等。这些规定闪耀着人性化光芒,体现着对市民行路权的充分尊重。

  现代城市中汽车所“霸占”的城市道路资源越来越多,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被蚕食得越来越窄小,许多地方两道合一,走路的与骑自行车的交织在一起,有的地方干脆将人行道取消,让位于机动车,行人在如潮的汽车流中担惊受怕地穿行。

  人躲车、人让车、人怕车。或者因为绿灯间隔太短,如南京城一些马路宽近20米,绿灯时间仅有20多秒,小学生需要跑步才勉强通过,可想而知,那些老年人、行动不便的孕妇、残疾人即使花上九牛二虎之力也恐难过得了马路;或者因为司机普遍缺乏礼让意识,在一些没有红绿灯设置的交叉路口,汽车高声鸣笛,急驶而来,行人战战兢兢,急忙躲避,构成司空见惯的“险象环生图”。

  山东做法值得学习、借鉴。汽车让人,还是人让汽车?检验着城市文明,也是对司机“车德”和文明素养的考验。“行人权”优先应成为城市交通管理至高理念。道理不复杂:城市首先是人居的地方,人的一切活动包括出行应享有优先权利;同时,与满身钢铁“盔甲”的汽车相比,人是弱者,如果行人权滞后就有可能引发交通惨祸,这是现代交通文明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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