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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扣压证件没有理由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5日17:29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少数用人单位随意或变相扣压员工证件(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提出要求将劳动者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交给单位“保管”),一直是读者反映强烈的焦点问题。

  《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8月1日起正式实施。7月31日和8月1日,本报刊发相关报道后,引起读者关注。《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扣压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扣压劳动者毕业证、学位证、技能等级证等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本人;逾期不退还的,按每证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居民身份证是居民证明身份的法定证件,除司法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可查验外,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无权扣压个人的身份证。因此,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任何用人单位不得扣压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如果用人单位擅自扣压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时,劳动者可以要求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公安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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