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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民吠叫犬攻击性犬将禁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6日01:52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记者 任学光

  截至昨日,省会市民期盼已久的《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经实施5天了。但细心市民发现,大家最为关心的养犬费用、禁养种类等问题仍未明了。究竟新版养犬规定开始实施对省会市民的生活会带来哪些影响?省会的养犬家庭何时开始更换新版“狗证”?什么样的犬只办理不了“狗证”?带着这些疑问记者走访了省会有关部门。

  ■办“狗证”降价大势所趋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确定,并按照审批程序申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目前,市物价部门尚未确定养犬管理服务费标准,所以市民办理‘狗证’所需费用尚不明朗,但所需费用肯定比以前要低很多。”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王政透露,根据之前的《石家庄市限制养犬的规定》,省会市民办理“狗证”的费用是1520元,每年还需要缴纳年检费500元,这主要因为之前的规定是以“限制”为主,而新的《条例》不仅降低了养犬“门槛”,更主要的是由限制养犬转化为对养犬的管理和服务。

  “目前,我们正在积极准备对市区犬只进行普查登记,并正在起草个人养犬办证流程,等这些基础工作做好后,省会市民就可以申请办理新版‘狗证’了。”

  ■金毛不在48种禁养行列

  《条例》第六条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每户只准饲养一只犬。饲养的犬只生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90日内将超过规定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留检所。养犬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下列品种:烈性犬及其他具有攻击性的犬只、大型犬。”

  目前,针对省会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犬只品种,石家庄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和石家庄市畜牧水产局根据犬类专家、犬类协会、民警工作经验的总结等,划定了48种不适合在重点限养区内饲养的犬,将实行禁养。目前,治安大队已和石市畜牧水产局统一意见,相关内容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与以往只根据犬只体形大小进行划分的原则不同,此次我们主要是根据犬只的攻击性和对市民的影响程度来确定禁止饲养的犬只种类的。”王队长介绍说,在这48种禁养犬中,既有像大丹犬之类的超大型犬,也有芬兰狐狸犬等喜欢吠叫的犬只,还有一些猎犬也被列入了禁养行列。总的原则是,凡是吠叫犬(这类犬喜欢吠叫,严重影响其他市民的生活)、攻击性犬(包括喜欢同类“互咬”的犬)都不允许饲养。

  王队长透露,对于时下市民饲养较多的金毛、苏格兰牧羊犬、阿拉斯加等大型犬类,由于其性格较温顺,不具备攻击性,此次省会将放开对这类犬只的饲养。

  ■两次被举报暂扣违规犬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候机室等不宜进入的公共场所;携带犬只出户时,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处理。”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条例》指出,可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元罚款;对于犬只在户外排泄未处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

  对此,有市民不禁疑问,遛狗的人们大多是早上和晚上出来,对于违反规定进入公园、犬只随地排泄等行为,又由谁来监管呢?王队长表示,根据《条例》规定,省会各级公安机关将建立犬只异动记录档案和养犬人违法记录档案,并设立违规养犬举报电话,市民发现上述行为可随时拨打举报电话。如果有犬只超过两次被举报出现随地排泄、进入公园等行为,公安机关将暂扣该犬只。

  ■城郊将设立宠物市场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只繁殖和销售经营活动。一般管理区内从事犬只繁殖、销售经营活动的,应当远离居民区。”

  就在昨日,记者在处于省会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内槐安路、东二环上的两家宠物市场看到,前来购买宠物犬的市民络绎不绝,狗贩子的生意依然红火。

  王队长表示,目前省会重点限养区内有不少自发形成的狗市,新条例实施后,警方将逐步取缔这些狗市。“考虑到市民的需求,我们正在考虑在城郊附近设立两个专门的宠物市场,最终的方案还得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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