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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万元存款一小时“蒸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6日02:28  大洋网-广州日报

  禅城区法院近日审理网上银行引发的财产纠纷案

  一审判决银行赔偿刘某11280元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林劲标、叶丽增)昨天,禅城区法院向媒体公布,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罕见的由网上银行所引发的财产损害纠纷案。网上银行用户刘某通过网络办理了存款业务后仅一个小时,里面的3万多元存款就不翼而飞。禅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银行赔偿刘某11280元并退回手续费35元。

  不足一月网银被人24次登陆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某在某银行办理了活期存款储蓄业务并开通了银行储蓄卡,同时将该卡号作为个人签约账户登记办理“个人客户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服务”。

  去年4月11日10时,刘某向该账户存入1.2万元后,该账户存款余额为33291元。但是,后来刘某再次查询该账户余额时发现,同日11时08分,其存款被一次性转账支取33200元并划扣了手续费35元,余额仅为56.12元。刘某得知后,马上向银行查询。

  根据该银行提供的相关纪录,刘某从没有在广东省内登录过网上银行账户,但该账户在同年3月17日至4月11日不足一个月的时间里被他人在湖南娄底及长沙等地连续24次成功登录。

  刘某遂以某银行未尽对其存款安全保护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某银行立即赔偿原告全部损失33235元。

  银行称不排除刘某与他人串通

  庭审中,某银行坚称其网上银行服务是安全可信的。登录网上银行系统,必须下载相应的电子证书,但却有人在刘某存款1小时后就在距离广东千里之外的异地登录取款,这足以表明刘某有意与他人串通,将存款转账支取后,再向银行索赔,企图获取非法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他人要从刘某的网上银行账户中转账支取资金,必须持有原告身份证号码、网上银行账户登录密码、转账密码及电子证书。上述资料均由刘某本人保管,刘某有义务对这些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泄露他人。

  银行未执行相关规定判赔四成

  禅城区法院认为,刘某既未能提供证据佐证是银行泄漏了密码和证书,也未能证实银行的交易系统存在安全漏洞,故对刘某的网上银行交易系统被他人非法登录的事实,银行方面并不存在过错,法院对于刘某要求银行赔偿其全部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但法院同时认为,依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的规定,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而银行在办理刘某账户电子支付义务时,未执行上述规定,致使他人能够一次性转账33200元,造成刘某的损失扩大,故银行应对超出支付限额部分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根据银行的过错程度判令银行承担超出每日支付限额部分的40%,即11280元,并退回手续费。宣判后,被告方银行不服,提出上诉。

  法官提醒

  警惕黑客木马

  避免用公用计算机

  禅城区法院的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网上银行存款被盗纠纷的案件非常罕见。根据以往的一些经验,网上银行失窃,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被黑客木马程序从外部攻破,获取了用户密码而被盗;二是用户登录了假的网上银行网站,或在其他网站购物泄密;最后一种情形则是用户在其他场合无意间泄露了账户信息。

  法官提醒,用户一定要及时升级杀毒软件,清除电脑里的木马病毒,此外还要设置混合密码、双密码,提高密码破解难度并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尽量避免与信用卡密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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