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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变更登记后出让年期为7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6日04:50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8月5日讯(记者 韩劲松)从9月1日起,我市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将更为规范。其中,上市交易的城镇住房所在宗地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土地变更登记后的出让年期为70年;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变更登记后出让年期为原出让年限的剩余年期。今天,市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公布《济南市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暂行办法》。

  通知明确提出,《济南市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暂行办法》所称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是指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城镇住房因上市交易产生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办法适用于我市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和长清6区(含济南高新开发区)。办法从9月1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申请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同时具备三项条件:房屋原所有人已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交易房屋已办理过户手续,受让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其他法定房地产上市交易条件。房屋交易的当事双方应自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办法,上市交易的城镇住房所在宗地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由受让方按房屋交易成交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成交价格按房屋交易时缴纳的契税倒推计算确定,即房屋成交价格等于所缴契税除以契税税率。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费用则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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