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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建立技术工人津贴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6日06:46  沈阳网-沈阳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剑)特殊技术工种实行准入制度,企业应建立技术工人津贴制度,设立“首席技术工人”等职衔……8月5日,记者从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沈阳市技术工人培训和使用办法》经讨论通过,自8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企业招聘使用从事技术职业(工种)技术工人,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其中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以及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技术职业(工种)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劳动者必须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就业。用人单位招聘使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实行职业许可的工作,可对该单位每人次处1000元以下罚款。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实行职业许可的技术职业(工种)工作的,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职工参加由用人单位承担培训经费的培训项目,职工与单位应当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应当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职工参加企业安排的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其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在岗职工相同。

  对聘用的技师、高级技师,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工资、福利等方面分别给予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待遇;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技术工人,企业每月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分别给予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一定数额的技术津贴;企业应当在关键岗位和关键工序上设立“首席技术工人”等职衔,并给予相应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奖励制度,经评审产生的“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政府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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