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记者8月5日从市社保局了解到,西宁市2008年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标准正式出台,其中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标准按医院等级从40%—60%不等,住院医疗费用每人每年最高报销30000元。
据了解,此次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标准为:住院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目录及医用高值耗材目录的,根据就诊医院不同等级按比例补偿,一级医疗机构补偿60%,二级医疗机构补偿50%,三级医疗机构补偿40%;同时按不同医疗机构等级确定起付线(门槛费)一级医院为250元,二级医院为350元,三级医院为450元。住院医疗费用每人每年最高报销30000元。
同时,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每次补偿门诊医疗费用的3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额80元,在外地就诊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作者: 赵凛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