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韩景玮通讯员阳春
本报讯 去年6月21日,本报A07版刊登的《民政干部出狱后调任党组成员》一文有了结果,昨日记者从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以买卖国家公文罪判处被告人王忠有期徒刑6个月。
经查,今年37岁的王忠高中毕业后,于1992年通过办理招工进入平顶山市民政局工业公司上班。1996年办理了企业聘干手续。1999年,王忠听说他以前认识的鲁山县张官营镇一个村的支书王某(现已病故)通过招聘当上了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于是王忠就找到王某帮忙。
2004年,王忠先后给了王某1.8万元,后王某又引荐王忠认识鲁山县民政局的贾某(现已病故),王忠给贾某3000元后,2006年初,贾某将盖完章的录干手续交给了王忠。
后王忠将“聘用干部审批表”、“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两套档案送交平顶山市民政局人事科。2006年11月16日,王忠因琐事将人打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7年1月刑满释放,4月,调入鲁山县民政局任党组成员。此事经本报等媒体报道后,6月21日王忠被免去党组成员,开除公职。
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王忠提供的“聘用干部审批表”中的“河南省平顶山市劳动人事局事业单位聘用干部专用章”印章印文系伪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忠伙同他人,采用买卖手段得到伪造的“聘用干部审批表”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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