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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为私宰提供场所将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6日07:46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唐正芳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8月1日起施行,与旧条例相比它有哪些亮点?对屠宰企业、出租屋主和居民有何影响?8月1日,记者请自治区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有关负责人作了解读,发现《条例》补充和完善了监督管理的内容,加大了对违规企业、自然人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它的实施,将最大限度地保证群众吃上“放心肉”。

   屠宰厂(场)将分“星级”

  《条例》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

  解读:以前听说过饭店、宾馆分星级,没听说过屠宰厂(场)也有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的,《条例》的出台将使“星级”与屠宰厂(场)联系起来。为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同时促进肉类产品在国内大市场的流通,开展公平竞争,屠宰厂也将按标准,定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等级别的屠宰厂(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将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无害化处理病害猪有补贴

  《条例》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解读:从养殖场运来的生猪经过检疫检验后,将被送进屠宰厂(场)的待宰区。生猪在被宰前这段时间死亡的,政府对养殖户每头生猪给予500元的补贴,对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屠宰厂(场)每头给予80元的补贴。

  一般来说,规模养殖场都离市中心较远,在养殖场将生猪一一过秤并装上车,再运到屠宰厂(场),需要半天的时间。一些生猪受不了劳累奔波和拥挤,往往在卸车时就奄奄一息了,这种情况在炎热的夏天特别突出,生猪在宰前死掉的情况经常存在。对养殖户和屠宰厂(场)给予补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养殖场和屠宰厂(场)的损失,最终目的是为了不让病、死猪肉流入市场。

  过去,如果生猪在进入屠宰厂(场)到屠宰之前这段时间死亡的,损失往往由养殖户或批发商承担,还会牵涉到屠宰厂(场),因为一旦生猪死了,屠宰厂(场)将其进行无害化处理需要一笔费用。因此,这条规定的出台,受到了养殖户、批发商和屠宰企业的欢迎。

  出租房屋给私宰贩子将受罚

  《条例》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条例》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私宰肉屡禁不止,屡打不死,这与出租屋有不少关系。目前在南宁市,绝大多数的私宰点设在民房里,除了部分是自家的院子,也有不少是租来的房子。一旦有风吹草动,私宰屠户就弃肉而逃,有些甚至连猪肉一同带走,只留下满地的血水和废物,证明这里曾是杀气腾腾的“屠宰场”,让执法人员无功而返。《条例》十七条的出台,将会扼制这种违法行为,因为即使私宰屠户逃走了,房屋主人是逃不脱关系的,照样要受罚。

   执法人员没收生猪有了底气

  《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在这方面,广西走在全国前列。因为在1998年3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里,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也有“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的规定,但由于国务院旧的《条例》里没有这款规定,所以,以前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在没收生猪或屠宰工具时,往往心里没底:自治区条例里的条款,在国务院的条例里找不到,到底以哪个为准?如果按自治区的条例执行,一旦有人“找茬”,怕得不到“上位法”的支持。现在新的《条例》明确了这一点,工作人员在执法时理直气壮了。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为让广大群众吃上“放心肉”,与旧《条例》相比,《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是增加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包括: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以及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等。

  二是处罚的对象更加具体。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违法行为,除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处罚外,增加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罚款的处罚。

  三是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提高罚款数额的同时,扩大了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处罚措施的适用范围。此外,条例对依法追究有关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了明确的衔接性规定。以前最低的罚款为50元,最高的罚款为2000元;新《条例》最低的罚款为5000元,最高的罚款达20万元。另外,对出租房屋或场地给人私宰或注水的单位或个人,也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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