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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大病治疗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6日08:04  法制日报

  本报昆明8月5日电 记者储皖中从今天起,《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实施细则》开始实施。两大细则对现行多项规定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中包括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灵活缴存比例等。同时首次提出,职工及家庭成员如患重大疾病时,可提取定额公积金用于治疗。

  据介绍,根据现行规定,昆明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的3倍,而根据新的缴存细则,最高基数已由原来的3倍提高至5倍,并明确缴存基数高于3倍的部分,按国家税法规定申报纳税。这意味着,该市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额度将由现在每月5608元,提高至每月9347元。

  细则提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家庭,其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的,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出具证明、低保证、子女的大学录取通知书、交费发票或者交费通知,可以申请一年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子女上大学期间学杂费。

  细则规定,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房价总额。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除外),按份额提取本人账户内不超过所占份额的住房公积金,房屋共有权证中明确产权份额的按份额支取;房屋共有权证中未明确产权份额的,共同买受人按平均份额支取。

  细则规定,辞职、解聘以及其他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本人不愿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提取销户;户口在本市,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本人自愿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提取销户;户口在本市但年龄达不到以上规定的职工,其公积金交由公积金中心托管。职工两年后未能再就业的,可以申请提取销户。

  细则的最大突破是:职工重大疾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治疗。按以往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即将实施的《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实施细则》对住房公积金的用途范围作出了的多项改革,规定职工家庭成员之一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的,职工家庭成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医疗交费发票等,申请提取职工家庭成员一定限额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患者的医疗费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患者本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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