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撞人阻止他人报案
致一人死亡,被告人一审领刑7年半
金黔在线讯 8月5日,江口县法院对被告人敖小易交通肇事逃逸并致人死亡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敖小易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5月18日晚上8点16分,无证且酒后的被告人敖小易借来杨某的两轮摩托车载着李某前往民和乡何坝村办事。4分钟后,当车行至县道狮子口处时,因车速过快,将行人杨冬妹及一头猪撞下路坎。被告人敖小易见杨冬妹倒地伤势严重,便驾车载上李某逃逸,后又阻止他人报案。被害人杨冬妹于次日凌晨1点死亡,经江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敖小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敖小易无证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交通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敖小易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