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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首例“开设赌场罪”公诉案昨日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6日09:09  南海网

  近日,定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李福兴提起公诉,经定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处被告人李福兴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扣押赌资36701元。此前同案人符江、罗玉辉已经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这是该院办理的首例以开设赌场罪起诉的案件。

  开设赌场罪是《刑法修正案(六)》从赌博罪中分离出的新罪名,2007年10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确立,并于11月6日起实施。此前,此类案件以赌博罪论处。按新罪名规定,只要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不问组织的人数或者赌博金额的大小,都将构成开设赌场罪。对于开设赌场的,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对于赌博罪,最高是判决3年有期徒刑。

  据了解,2006年10月的一天,符江和李福兴在文昌市维嘉酒店交谈时,李福兴提出“由你负责提供经营电子游戏机有效许可证,我负责购进电子游戏机及经营,利润三七分成,三成是你的,七成是我的。另外,赌场里的装饰、场地房屋、押金及周转资金这一部分的资金我出七成,而你所出的三成资金全部由我垫着,等到利润分红时,我再从你的那三成分红里扣下你负责的那三成资金。”符江当场表示同意。过了两天后,两人以租金每月13000元租下文昌市文城镇东路1铺大楼,以一、二层开设“兴发娱乐城”赌场。2007年1月1日,“兴发娱乐城”赌场正式开业,设有牌机、电子彩球、电子骰子等赌博机。赌场开业不久,罗玉辉由保安转为负责管理服务员的赌场管理人员。2007年1月28日,省公安厅治安处对“兴发娱乐城”进行抓赌,当场抓获以“彩球、骰子、扑克牌电子机”方式进行赌博的18名参赌人员和12名服务人员,扣押赌资36701元、用于赌博的牌机28部、水果机2台、百乐二号赌博机15台、皇家转盘1部、啤酒机1部、乒乓球王国1部。

  2007年1月4日至1月28日,该赌场扑克牌赌博资本金累计202860元。而对于这期间的参赌人数,由于参赌人员进进出出则难以查明。

  定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李福兴在2008年1月1日至1月28日期间伙同符江、罗玉辉开设赌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福兴,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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