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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私自取走丈夫存款 银行被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6日10:54  国际在线

  大河网讯 如果得不到丈夫同意妻子可以支取丈夫的存款吗?8月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银行因违规向储户以外的第三人支付存款,被判承担支付马战涛(化名)银行存款6万元及利息。

  妻子支取丈夫存款

  2000年4月7日,马战涛在某银行中牟支行城关分理处存款60000元,存期为12个月,并设定了密码。2001年1月12日,马战涛前妻蒋丽(化名)(马战涛与蒋丽于2006年离婚)持马战涛及蒋丽的身份证及户口本,称马战涛在该行的60000元存折丢失,马战涛让其挂失后取出,并提供了该存单的帐号、密码,该银行经过审查为其办理了挂失手续。2001年1月20日,蒋丽持马战涛及蒋丽的身份证、户口本及挂失单,将该笔60000元存款本息取出。该笔存款到期后,马战涛持存单到被告处要求支取该笔存款及利息。该银行称此款已被其妻蒋丽挂失取走,马战涛将银行告上法庭。一审法院随后作出判决,判令银行支付马战涛银行存款及利息。银行不服判决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行感觉很是委屈

  银行诉称,马战涛与蒋丽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其行所辖城关分理处办理了存续手续,因存单丢失,时为其妻的蒋丽到银行办理挂失和支取手续。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夫妻双方对其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互享家庭事务代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在蒋丽对该存单挂失并支取款项后,其夫妻共同财产已得到完整收回,并未受到任何损害。

  另外,马战涛对其前妻蒋丽持双方身份证挂失存单并支取款项收回其夫妻共同财产的实施充分知晓并认同。马战涛在我行所办理的该存单为12个月的定期存单,金额为六万元,依常人思维,自己的定期存单到期本人不会不知,到期时不会不取。自马战涛前妻蒋丽于2001年1月持双方身份证挂失存单并支取款项收回其夫妻共同财产之日起,至其双方2006年离婚时长达六年之久,在这六年的时间里,其夫妻双方有足够的时间对该存单项下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和使用,在其离婚协议中已明确说明双方无其它债权债务,马战涛同蒋丽就该存单项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已完成分割。

  法院判决银行违规

  郑州中院审理认为,依照储户亲自挂失为原则的规定,委托他人办理的,权限受到严格的限制,储户遗失存单后,委托他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者支取存款手续。因马战涛与银行形成储蓄合同,该行应向存单记载的储户履行支付存款的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向储户以外的第三人支付存款,夫妻关系也不例外。该银行违反了上述规定,应承担支付马战涛银行存款6万元及利息。据此驳回了银行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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