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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盘手”告出资人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6日13:21  新闻晚报

  □据新华社电

  代人炒股一年零三个月,使账面资金由300万元增加到688万元,却未拿到当初约定的报酬。为此,“操盘手”吕某把出资人赵氏父子告上了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赵氏父子支付吕某351万元及相关利息。

  据了解,2006年8月,吕某与赵某签订 《资金借贷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和《借款合同书》,双方约定:开设赵父名下的资金账户,赵氏父子一方存入200万元,吕某一方存入100万元作为保证金;由吕某用账户内的资金进行股票交易;自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协议书到期,吕某须支付222万元,剩余的账户资金归他本人;双方均不能单方面终止协议。

  协议书签订当天,赵父名下账户在长财证券北京的一家营业部设立,赵氏父子存入200万元,吕某存入100万元。2006年11月,赵某以借款的方式,付给吕某100万元,约定一年后,吕某偿还115万元。经过一年零三个月的股票交易,2007年11月,账户里的资金已高达688万元。按约定,吕某这位“操盘手”需偿还337万元,其余资金归自己所有。但当吕某要求结账时,却发现账户交易密码已经被更换。

  为此,吕某将赵氏父子起诉到二中院。赵父辩称,不认识吕某,也没有委托他代理,《资金借贷协议书》等文件都是其子与吕某签的,自己没有签字认可,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并表示,发现吕某在自己名下资金账户存入100万元后,不但退还了这笔钱,还多退了吕某40万元。

  承办法官到证券营业部调查后发现,赵父名下的资金账户属于新开户,按规定必须由其本人在场才能开户。既然协议签署当天,赵父本人亲自到证券营业部,还如数存入了协议中规定的金额,说明他认可了其子的代理行为,《资金借贷协议书》等文件合法且有效。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截止到协议终止日,被告未履行双方约定进行结算。虽然此前原告吕某曾征得被告同意分两次从账户中提走共140万元,但双方当时并未签订解除或终止原协议的书面材料,因此仍然认定是被告违约。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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