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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的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6日15:20  新民晚报

  吴强

  或许你并不知道,去大多数餐厅就餐时,你既享有“进口”的权利,也享有“出口”的权利。这一权利可不光是“有进就有出”的人之常情,还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界定。只不过,法规养在深闺,商家能省则省,消费者权益难免就打起折扣。

  事情得从本报一则报道说起,一家国际著名连锁餐厅洗手间设在餐厅外的商场内,有女顾客如厕遭到骚扰,吓得产生轻度精神障碍。新闻见报后,又有一名空姐来反映,在这个连锁餐厅的另一家店内,因为上了不在餐厅内的洗手间,遭到莫名男子骚扰,包也被偷。餐厅所在物业人员反映,这样的事情最近起码发生了三次。两件事的共同点是:餐厅认为洗手间根本不在店堂内,自然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物业方则认为,既然使用权归餐厅,当然是你的事。双方各不认账,消费者权益无人负责。

  宵小作案,防不胜防。不过,若洗手间设在餐厅内,案件发生率一定会大大降低。记者调查转向相关问题,同样是餐厅,为什么有的设有洗手间、有的却没有。洗手间设置是否有相应的法规规定?

  果然,有关方面已经注意到消费者的“出口”权利。从去年12月1日起,商务部颁发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经营面积100平米以上的就餐场所应备有洗手间”。根据律师解释,这个“备有”,不一定是在餐厅内部,但一定是作为餐厅附属的一部分,因此即便是发生在餐厅外卫生间事件,餐厅也不能“甩手”不管。

  当然,究竟哪类事情负责、负多大的责,这个可以交给专家、司法界人士探讨,但至少一点:并不因为这个洗手间属于公共“飞地”就天不收、地不管了。消费者应该知道:你有“出口”,并且不受非法侵害,一旦受到非法侵害有要求相应补偿或赔偿的权利;商家请注意:你不只管“进口”,同样也要管起“出口”来!

  [本文上海电台今天下午4时半在《晚报大家听》(中波990、调频93.4)同步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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