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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让女性从事特殊劳动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7日05:04  新晚报

  哈尔滨新闻网讯(记者 李玥)记者从昨天市总工会召开的女职工集体合同工作推进会上了解到,截至今年6月末,全市已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2581份,占应签订数的69.9%,其中单独签订1616份,占62.6%。

  据悉,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是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机制和手段。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包括: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活动。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中还包括,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四期”保护,妇科疾病普查,卫生费发放标准等。女职工的政治、文化、教育、发展权利包括:职业教育、技术培训、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

  会议要求要充分利用即将实行工会会费由税务部门代收代缴,未建会的企业以建会的契机,把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与工会组建相结合,借加大工会组建力度,推行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之机,以行业、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单位,签订行业或区域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从而使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向那些规模小、女职工人数少的小企业推进。与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相结合,做到集体合同签到哪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就签到哪里,同步推进、同步协商、同步签订、同步监督检查。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平等就业、劳动报酬、同工同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保险福利待遇、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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